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1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職業訓練單位之辦訓能力與促進人才
    發展及投資,推動人才發展品質管理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所定人才發展品質管理規範,以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
    Talent Quality-management System,以下簡稱本系統)作為評(檢
    )核工具。
3
三、推動人才發展品質管理規範之主要辦理業務如下:
(一)本系統評核委員、輔導顧問與教育訓練講師之培訓及管理。
(二)辦理本系統評(檢)核服務。
(三)辦理本系統輔導服務。
(四)辦理本系統教育訓練服務。
    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提供之服務,其該年度受理時間另行公告,
    年度經費用罄後不再受理。
4
四、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列人員(以下簡稱三類專業人員)應接受本部勞
    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部發展署)委託之本系統彙整控管單位與分
    區服務中心之管理及指派,分別辦理下列工作:
(一)評核委員:提供評(檢)核服務,確認申請評(檢)核單位訓練體
      系實施運作於本系統各項指標之符合度,並完成評(檢)核表。
(二)輔導顧問:提供輔導服務,協助申請輔導服務之單位導入及深化本
      系統之運作,並完成輔導服務相關表件。
(三)教育訓練講師:講授本部發展署委託辦理之本系統教育訓練課程,
      並完成學員訓後考核。
5
五、本部發展署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法人、機構或團體以設立彙整
    控管單位及分區服務中心之方式,辦理第三點規定之業務。
6
六、本部發展署得成立異常處理小組,處理本系統評核結果疑義、服務程
    序爭議申訴及三類專業人員資格疑義等案件。
7
七、三類專業人員資格之取得,應經招募作業之甄選錄訓及學科測驗,訓
    後測驗通過,並完成實務訓練者,始取得三類專業人員年度資格。
8
八、三類專業人員每年應參加本部發展署指定之提升職能相關訓練二場次
    ,每場次六小時,訓後評估合格者,始得維持服務資格。
9
九、三類專業人員應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精神,嚴謹客觀之態度執行
    業務,有相關違失情事者,本部發展署得依情節予以警告或停止派案
    ;經停止派案一年者,並不得再參與前點本部發展署指定之訓練(樣
    態及處理原則如附件一):
(一)警告累積達二次者,自通知之日起停止派案三個月。
(二)警告累積達三次者,自通知之日起停止派案一年。
10
十、三類專業人員應遵守前點所定精神及態度提供服務,並符合下列規定
    ,以維持服務資格:
(一)親自執行全程服務。
(二)連續二年依第八點規定參加訓練及通過訓後評估。
(三)未因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四)未因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五)未因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六)於本系統網站上,完整揭露三年內任職及兼職的資訊,且未導致利
      益衝突。
(七)未利用其身分名義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
      物。但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四點但書規定情形之一,且係偶發
      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三類專業人員有違反前項任一款規定者,本部發展署得自通知之日起
    取消其資格。
    三類專業人員有違反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任一情事者,於審判期
    間本部發展署應暫停派案,經終審判決無罪者,即恢復派案資格。
    三類專業人員資格取消疑義案件,得送本部發展署異常處理小組審查
    。
11
十一、前點第四項異常處理案件,應於受理後一個月內由本部發展署召開
      會議辦理。
      前項異常處理小組會議成員包含:
  (一)召集人一名:由本部發展署指定人員擔任。
  (二)審議委員五名:邀集法律專業人士、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三類
        專業人員、工會或產業代表、專家學者等,並應符合利益迴避原
        則。
12
十二、異常處理小組會議以書面審議方式為原則,依申請人所提之理由、
      證據及分區服務中心檢附資料進行審議,必要時得邀請當事人列席
      說明。
      異常處理小組會議決議後,由本部發展署以公文通知申請人。
13
十三、本系統評核程序包含書面審查及現場評核,流程如附件二。
      評核委員應依本系統評(檢)核表各項指標進行現場評核評分,並
      依評(檢)核表所獲總分給予等級,其等級分數標準如附件三。
14
十四、本系統評(檢)核表依其適用對象分為企業機構版、訓練機構版、
      外訓版及辦訓能力檢核表等版本(表)。各版本適用對象如下:
  (一)企業機構版:適用於單位為促進單位內部人才發展,所進行人才
        投資流程品質管理,其內容如附件四。
  (二)訓練機構版:適用於單位為促進國家人力資本發展,所進行人才
        投資流程品質管理,其內容如附件五。
  (三)外訓版:適用於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為促進國家人力資本發展,
        所進行人才投資流程品質管理,其內容如附件六。
  (四)辦訓能力檢核表:適用對象為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且為促進
        單位內部人才發展,所進行人才投資流程管理,並尚未通過本系
        統評核之事業單位,其內容如附件七。
15
十五、符合前點資格者,每年度申請同版本評(檢)核服務次數以二次為
      限,且各版本(表)申請加總次數以三次為限。
      符合前點第四款之資格者,歷年申請之檢核服務次數合計以二次為
      限。
      二次評(檢)核應相隔三十日以上。
16
十六、通過本系統評核之單位,由本部發展署核發證書,評核等級為金牌
      ,得另發予獎牌。但通過外訓版評核、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及展延
      通過之單位,僅發函證明,不另核發證書或獎牌。
17
十七、本系統評核結果函、證書之效期為自通過評核之日起二年,期限屆
      滿,失其效力。
      本系統檢核結果函之效期為自通過檢核之日起一年,期限屆滿,失
      其效力。
      單位曾接受二次以上本系統評(檢)核,其評(檢)核結果以最近
      一次評(檢)核結果為準;其評(檢)核結果函、證書之效期以最
      近一次評核之日計算。
18
十八、通過評(檢)核之單位違反本部發展署相關職業訓練及補助計畫規
      定,並有處分事實者(相關樣態如附件八),即暫停原評核等級資
      格證書效期,並不得申請展延或重新評核,且應於受處分之日起三
      個月內接受原評核等級資格之複評。
      經複評結果符合原評核等級資格者,得恢復原評核等級資格證書效
      期。
      經複評結果符合原評核等級資格者,其證書效期屆滿時,得申請重
      新評核。
      有第一項之情事且拒絕配合複評者,取消評核等級資格,並以公文
      通知停止證書效期,自發文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服務。
19
十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經本系統評核之單位,其評核
      等級為銅牌以上,於效期屆滿前二至六個月內得向本部發展署委託
      設立之分區服務中心申請效期展延,展延效期為二年。
      申請效期展延之單位,經重新檢視原通過版別之評核表及相關佐證
      資料,結果符合原牌等者,始得展延效期。展延以一次為限。
20
二十、為協助單位導入與深化本系統之運作,符合第十四點各款之資格者
      ,得申請本系統輔導服務,其程序流程如附件九,並由本部發展署
      委託設立之分區服務中心,依年度經費及申請單位性質指派輔導顧
      問,提供一定時數之輔導服務。
      申請單位連續二年申請輔導者,本部發展署得不同意其輔導服務之
      申請。
21
二十一、申請輔導服務之單位於當年度輔導結束後,應接受本系統評(檢
        )核。未接受系統評(檢)核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輔導或評(
        檢)核服務。
22
二十二、申請輔導服務之單位,經排定執行輔導後,不得任意更改輔導日
        期。無故未告知而不配合者,中止後續輔導服務。
23
二十三、為持續推動我國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相關知識,本部發展署得辦理
        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參加前項教育訓練課程者,應自行負擔訓練費用。
24
二十四、參加前點所提教育訓練課程之參訓學員(以下簡稱參訓學員)已
        繳納訓練費用,因個人因素中途離(退)訓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退費:
    (一)實際參訓時數未逾訓練總時數四分之一者,全額退還訓練費用
          。
    (二)實際參訓時數逾訓練總時數四分之一,未逾訓練總時數二分之
          一者,退還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十。
    (三)實際參訓時數逾訓練總時數二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25
二十五、參訓學員結訓後,經考核成績合格者,由本部發展署發給結訓證
        書,結訓證書應載明參訓期間及訓練時數。
        參訓學員缺課時數超過訓練總時數四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訓後考
        核。訓後考核成績未達標準或未參加考核者,不予發給結訓證書
        。但得由本部發展署另發給參訓時數證明。
26
二十六、本部發展署因業務需求,得徵求接受本系統評(檢)核、輔導服
        務之單位,參與相關推廣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