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列人員(以下簡稱三類專業人員)應接受本部勞 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部發展署)委託之本系統分區服務中心之管 理及指派,分別辦理下列工作: (一)評核委員:提供評(檢)核服務,確認申請評(檢)核單位訓練體 系實施運作於本系統各項指標之符合度,並完成評(檢)核表。 (二)輔導顧問:提供輔導服務,協助申請輔導服務之單位導入及深化本 系統之運作,並完成輔導服務相關表件。 (三)教育訓練講師:講授本部發展署委託辦理之本系統教育訓練課程, 並完成學員訓後考核。
五、本部發展署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法人、機構或團體以設立分區 服務中心之方式,辦理第三點規定之業務。
十四、本系統評(檢)核表依其適用對象分為企業機構版、訓練機構版、 外訓版及辦訓能力檢核表等版本(表)。各版本適用對象如下: (一)企業機構版:適用於單位為促進單位內部人才發展,所進行人才 投資流程品質管理,其內容如附件四。 (二)訓練機構版:適用於單位為促進國家人力資本發展,所進行人才 投資流程品質管理,其內容如附件五。 (三)外訓版:適用於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為促進國家人力資本發展, 所進行人才投資流程品質管理,其內容如附件六。 (四)辦訓能力檢核表:適用對象為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且為促進 單位內部人才發展,所進行人才投資流程管理,並尚未通過本系 統評核之事業單位,其內容如附件七。
十六、通過本系統評核之單位,由本部發展署核發證書,評核等級為金牌 ,得另發予獎牌。但通過外訓版評核及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之單位 ,僅發函證明,不另核發證書或獎牌。
十九、經本系統評核之單位,其評核等級為銅牌以上,於效期屆滿前二至 六個月內得向本部發展署委託設立之分區服務中心申請效期展延, 展延效期為二年。 申請效期展延之單位,經重新檢視原通過版別之評核表及相關佐證 資料,結果符合原牌等者,始得展延效期。展延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