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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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部補助行政機關所轉介之勞資爭議調解案件費標準如下:
(一)同一事由每件補助行政費新臺幣(以下同)五百元。
(二)同一事由每件補助案件費一千五百元。
(三)調解成立案件,每件另補助案件費五百元。
(四)調解不成立案件,審查會得視爭議涉及人數、調處耗費時間、會議
      召開次數及案情複雜程度或促成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交付仲裁等,
      每件另補助案件費五百元。但每次補助案件數合計不得超過不成立
      案件數五分之一,並應於會議紀錄中記載補助理由。
    調解請求給付金額未達三千元或非屬金錢給付之爭議,不適用前項第
    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但爭議標的為恢復僱傭關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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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行政機關應要求委託之民間團體就所送審之調解案件紀錄影本,依案
    件審查結果彙整表(如附件一)所列案件順序編號,俾利審查委員及
    本部進行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