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所稱檢舉人,指本國人或合法入國居(停)留者。但不包括違
反本法之外國人及依法執行查處或遣送之人員。
本要點檢舉查處對象如下:
(一)違法工作之外國人:指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四項、
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前段(以下簡稱行蹤不明)或第七款規
定情事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入出國管理機關令其出國者。
(二)違法雇主:
1.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或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或經中央、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者。
2.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者。
3.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或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經中央主管機關
廢止許可者。
4.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者
。
5.對所聘僱外國人犯刑法傷害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風化罪或妨
害自由罪,經檢察官起訴或緩起訴或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
條規定不起訴者。
(三)違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個人:指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五款、第七
款、第九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或第四十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