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復工程序依下列規定:
(一)事業單位於停工通知書記載之停工期間屆滿前提出復工申請,經查
證停工原因消滅後,除於復工通知書記載同意其即日復工外,並自
同日起廢止原有停工通知書
(二)事業單位如於停工通知書記載之停工期間屆滿前提出復工申請,惟
經查證認定停工原因未完全消滅者,應與事業單位溝通後,以書面
通知事業單位查證結果,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事業單位如於原停工通知書記載之停工期間屆滿前可完成改善提
出復工申請,並經查證認定停工原因消滅者,依第一款辦理。
2.事業單位如未能於原停工通知書記載之停工期間屆滿前完成改善
者,除以書面通知查證結果,記載尚未符合法令規定應繼續辦理
改善者外,應載明再繼續停工之起訖日期。
(三)事業單位如於原停工通知書或再繼續停工通知書停工期間屆滿前仍
未提出復工申請,應派員現場查核或與事業單位充分溝通後,依第
二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