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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英
第 3 條
裁決委員進行調查程序,每半日支給調查費新臺幣二千元,每案每位裁決 委員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第 9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