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第 7 條
主任裁決委員綜理裁決委員會分案及相關事務,每月支給兼職費新臺幣八
千五百元。
第 9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
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
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