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二、第四十七點及第五十點之補助費用,其支用範圍與補助標準如下
,最長補助十二個月:
(一)失業勞工:依工作性質及各職務工作需求,每人每小時補助一
百零七元至一百二十五元,每月以工作二十小時至一百七十六
小時為原則,依核定之工作時數計算每月補助額度,並補助其
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用人單位有特
殊原因需彈性調整每月工作時數,應報本會同意後辦理;本會
亦得主動函知用人單位調整之。
(二)專案管理人員:依其專長及計畫需求,每月補助二萬五千元、
二萬九千七百元或三萬四千元,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
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三)其他費用:以前二款編列費用之百分之五或百分之十五為補助
原則,且其支用範圍以用於辦理人員訓練、督導、文具、通訊
、差旅費、意外險、計畫相關活動、行銷、進用助理人員、機
具租用、服務費、雜支等推動計畫必要費用為範圍,並依政府
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