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2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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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協助加強輔
    導型產業、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產業或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產業事業
    單位之在職勞工安定就業及失業勞工儘速重返職場,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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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加強輔導型產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加強輔導事業單位):指經經
      濟部依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認定加強輔導型產業之事
      業單位。
(二)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產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可能受影響事業單
      位):指經經濟部依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認定可能受
      貿易自由化影響產業之事業單位。
(三)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產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受影響事業單位):指
      經本會設置之審查會審核認定受影響之事業單位;或於海峽兩岸經
      濟合作架構協議簽訂生效並開始降稅後,產業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
      員會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認定損害成立之事業單位。
(四)在職勞工:指受僱於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事業單位之本
      國籍勞工、依法取得工作權之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勞工。
(五)失業勞工:曾受僱於受影響事業單位,且最近一次係自該單位受影
      響期間離職之本國籍勞工、依法取得工作權之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
      配偶勞工。
(六)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失業勞工因受影響事業單位關廠、遷廠、
      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或因定期契約
      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六個月以上者。
(七)雇主:指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
      法令設立之團體或私立學校。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八)用人單位:指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
(九)進用單位:
      1.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之團體。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2.民營事業單位。
      3.公營事業機構。
      4.非營利組織。
      5.學術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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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協助在職勞工穩定就業,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於符合本要點相關規
    定時,發給下列補助:
(一)受影響事業單位在職勞工薪資補貼。
(二)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事業單位職務再設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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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受影響事業單位在職勞工薪資補貼,應按其
      約定縮減工時前三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約定縮減工時後月投保薪
      資差額之百分之五十發給。
      受影響事業單位為在職勞工申請核發最末次之薪資補貼,該勞工符
      合下列規定情形時,應另檢附由訓練單位開立之參訓期間及時數證
      明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最末次之薪資補貼:
  (一)參加政府機關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訓練課程。
  (二)每次申請期間之參訓時數達十六小時以上。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就符合前項規定之期間,合併計算發給第一項
      規定薪資差額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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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事業單位為協助在職勞工減緩工作
      障礙,並提升工作效能,得擬定職務再設計計畫,向工作機會所在
      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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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事業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定計畫:
    (一)職務再設計計畫申請書。
    (二)事業單位依法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三)所提計畫適用在職勞工之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
          明文件及僱用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本會規定之文件。
        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事業單位未檢齊前項規定文件,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補正者,應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未補
        正,視為未申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事業單位
        提出計畫申請後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
        影響事業單位依前項規定補正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三十日
        內完成審查。
        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事業單位所提計畫經核定後,發
        生變更核定內容之情事者,應於變更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重新
        核定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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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每一職務再設計計畫補助金額,最高以十萬元為限。但有特殊需
        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案評估核准者,不在此限。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職務再設計計畫申請案件,得視個案邀請
        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委員,並至現場訪視後,依申請案件之需要性
        、可行性、完整性、預期效益、執行能力及經費需求情形評估,
        以書面函復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事業單位審查核定結
        果。
        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事業單位執行職務再設計計畫期
        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派員瞭解計畫執行情形,並追蹤在職勞
        工就業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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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事業單位應於所提核定計畫執行
        完畢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
        並辦理結報;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
    (一)職務再設計計畫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
    (三)成果報告。
    (四)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
    (五)原始憑證。
        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事業單位未檢齊前項規定文件,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補正者,應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未補
        正,視為未申請。
        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事業單位僱用同一在職勞工,於
        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不予發
        給補助;已領取者,應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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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本會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要點實際執行情形,得會同相
        關單位派員實地查核、電話抽查,必要時得查對相關資料,加強
        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事業單位、雇主、用人單位及津貼、
        補助領取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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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現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事業單位
        、雇主、用人單位或津貼、補助領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
        核發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追還已領取之補助,
        情節重大者,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不實申領。
    (二)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會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
    (四)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
        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