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2 年 02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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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前點之營運調整計畫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運調整計畫有助於事業單位轉型發展,且其轉型策略有必要採行
      縮減在職勞工工時及減少薪資之方式,以避免裁減勞工。
(二)受影響事業單位經勞資會議同意,與在職勞工約定縮減工時及依其
      比例減少薪資。其約定每月縮減之平均每星期正常工時及月投保薪
      資,不得低於約定前三個月之平均每星期正常工時及月投保薪資之
      百分之二十,且未逾其百分之八十;約定後月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本
      會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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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事業單位為協助在職勞工減緩工作
      障礙,並提升工作效能,得向在職勞工工作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
      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事業單位僱用同一在職勞工,於同
      一年度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職務再設計相同性質之補助,不予發給
      補助;已領取者,應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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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職務再設計補助項目,包括下列各款改善項目或方法所需費用: 
  (一)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為穩定在職勞工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環
        境有關之改善。
  (二)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為促進在職勞工適性就業、提高生產力,
        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三)提供就業輔具:為增加、維持、改善在職勞工就業能力之輔助器
        具。
  (四)改善工作條件:在職勞工安全衛生、勞動條件之改善。
  (五)調整工作方法及流程:按在職勞工特性,分派適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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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事業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
    (一)職務再設計申請書及個案資料表正本。
    (二)事業單位依法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所提申請適用在職勞工之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
          明文件及僱用證明文件影本。但在職勞工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
          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事業單位應檢附職業災
          害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本會規定之文件。
        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事業單位未檢齊前項規定文件,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補正者,應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未補
        正,視為未申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事業單位
        提出申請後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
        事業單位依前項規定補正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三十日內完
        成審查。
        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事業單位所提申請書經核定後,
        發生變更核定內容之情事者,應於變更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重
        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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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職務再設計申請案件,得視個案邀請專家
        學者擔任評審委員,並至現場訪視後,依申請案件之需要性、可
        行性、完整性、預期效益、執行能力及經費需求情形評估,以書
        面函復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事業單位審查核定結果。
        每一名在職勞工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金額,最高以十萬元為限。
        但有特殊需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案評估核准者,不在此限
        。
        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事業單位執行職務再設計期間,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派員瞭解計畫執行情形,並追蹤在職勞工就
        業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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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事業單位應於所提核定補助項目
        執行完畢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補助並辦理結報;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
        實支經費總額:
    (一)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正本。
    (三)成果報告正本。
    (四)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正本。
    (五)原始憑證正本。
        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事業單位未檢齊前項規定文件,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補正者,應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未補
        正,視為未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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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前點津貼發給標準,每小時按本會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
        每月最高發給一百七十六小時,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失業勞工二年內合併領取本要點臨時工作津貼、就業促進津貼實
        施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促進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
        配偶就業補助作業要點及其他同性質津貼,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其再就業後,再符合失業勞工身分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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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第四十七點及第五十點之補助費用,其支用範圍與補助標準如下
        ,最長補助十二個月:
    (一)失業勞工:依工作性質及各職務工作需求,每人每小時補助本
          會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至一百二十五元,每月以工作二十小
          時至一百七十六小時為原則,依核定之工作時數計算每月補助
          額度,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用人單位有特殊原因需彈性調整每月工作時數,應報本會同
          意後辦理;本會亦得主動函知用人單位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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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第五十三點第一項規定之失業勞工職場學習津貼及進用單位管理
        訓練津貼,補助期間最長為三個月;屬重度身心障礙之失業勞工
        ,得延長至六個月。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失業勞工職場學習津貼:
          1.失業勞工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正常工時者,每人每
            月按本會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核給。
          2.失業勞工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部分工時者,每人每
            小時按本會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每星期不得逾三
            十五小時。
    (二)進用單位管理訓練津貼:
          1.失業勞工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正常工時者,依據所
            進用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人數,補助管理訓練津貼,每人每月
            五千元。
          2.失業勞工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部分工時者,依據所
            進用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人數,補助管理訓練津貼,每人每小
            時二十五元,每星期不得逾三十五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