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評估,有意
願受僱於前點所定雇主,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特定行業推
介卡: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
(二)非自願離職。
(三)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
受僱於前點第二款雇主之失業勞工,除須符合前項規定外,尚須受過
照顧服務員應有時數之專業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明或領有照顧服務員
技術士證。
失業勞工從事主管人員、經理人員、商業及行政專業人員、商業及行
政助理專業人員、事務支援人員等工作時,不適用本要點。
失業勞工應自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就業與否回
覆卡,以掛號郵寄、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方式,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