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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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非自願離職失業,且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
    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之勞工(以下簡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
    。
    前項所定正式學籍學生,不包括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
    班、假日班、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
    院延畢學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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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非自願離職,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
      情事之一而離職。
(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
      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
      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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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投保資料,自中華民國九
      十一年一月一日起離職,至本部每年公告所定申請截止日仍未就業
      ,且失業期間達一個月,並經核付失業給付。
(二)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
(三)於本部公告所定申請截止日以前,未請領老年給付,且未參加政府
      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方案)。
    勞工於本部公告所定申請截止日已就業,且於截止日前一年內,符合
    下列各款條件者,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之限
    制:
(一)非自願離職,並經核付失業給付。
(二)就業期間未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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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之一、前點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申請本要點
        之補助:
    (一)申請截止日仍依法參加職業訓練,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已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因不可歸責勞工個人因素,
          致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時,能提出失業認定及勞保局不予核付失
          業給付之證明文件。
    (三)非自願離職失業時,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後,
          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在
          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四)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依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
          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
          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五)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離職者,其離職屬非自願離職,
          並提出其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或其任職事業單位
          已關廠、歇業,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發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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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之補助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審查標準:
      1.申請書是否依規定詳實填寫及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2.檢視勞保局資料,有否失業(再)認定、請領失業給付之事實。
      3.「戶口名簿」影本,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
        附。
      4.學生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之繳付學費事
        實證明文件應與申請人子女就學補助狀況相符。
      5.獨力負擔家計者,應與其檢附之證明文件相符。
      6.申請人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
        助者,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
      7.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
        。
(二)作業程序:
      1.請勞保局提供申請人參加勞工保險(含就業保險)加保、退保及
        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相關電子資料檔。
      2.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
        總額資料。
      3.透過教育部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台比對查核申請人是否請領他類
        學雜費就學減免、教育或其他補助。
(三)經審查後,由本部以書面行政處分核定審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