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事業單位應於課程結束後雙月之六日至十日,檢具下列文件,協助
參訓勞工向分署申請員工累計至前一個月底之訓練津貼;逾期者併
下一期請領:
(一)實際參訓人員名冊。
(二)訓練紀錄表。
(三)訓練津貼申請明細表。
(四)參訓勞工有第五點第五項情形之實際薪資數額證明文件。
事業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核定訓練計畫之分署申請訓練補助費
:
(一)請款領據。
(二)訓練經費支出明細表。
(三)經費支出憑證封面。
(四)原始憑證支出明細表。
(五)原始支出憑證正本(講師鐘點費、工作人員費、教材及文具用品
費、交通費單據;另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
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單據為二聯式發票應附收執
聯,三聯式發票應再加附扣抵聯。
(六)訓練教材影本或提供光碟燒錄資料。
(七)申請訓練計畫及結訓日當月之勞工保險局繳款單、明細表影本。
(八)其他經分署認定有必要提供之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項第五款原始支出憑證,其開立日期應自訓練計畫審查核定通
過之次日起,最遲不得逾訓練計畫所有課程辦理完畢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且不得逾當年度。
事業單位當年度受補助經費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有利
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者,亦應按補助比例核實繳回。
事業單位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
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
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