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 (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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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在職勞工因應重大災害、景氣情勢對
    就業穩定性之影響,鼓勵利用暫時減少正常工時時段,參加訓練課程
    ,持續發展個人所需技能,維持生計,並穩定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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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其任務如下
    :
(一)計畫之擬訂、修正及解釋。
(二)計畫之協調、督導及經費預算調控。
(三)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
(四)執行績效之統計分析及檢討。
(五)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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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之參訓勞工,指因重大災害、景氣情勢變動等事由,而與受僱
    之事業單位達成協議,同意減少正常工作時間達每二週十六小時以上
    ,並利用該時段參加訓練課程之年滿十五歲以上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本國籍勞工。
(二)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
(三)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
    前項之協議,事業單位應通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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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符合前點規定之事業單位規劃訓練課程,經分署審查核定後辦理者,
    得申請補助訓練費用,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九十萬元
    。其訓練經費編列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應依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辦理。
(二)外聘講師交通費(限臺灣本島、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按自強
      號之票價編列,因實際需要,得搭乘高鐵、飛機或輪船。
(三)教材及文具用品費,應依參訓人數及課程覈實編列,每人每小時最
      多編列一百元,每一課程每人最高六百元。
(四)工作人員費,應依訓練課程需要,依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
      結報應行注意事項核實編列,最高以申請辦理訓練課程總時數為上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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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事業單位應於課程結束後雙月之六日至十日,檢具下列文件,協助
      參訓勞工向分署申請員工累計至前一個月底之訓練津貼;逾期者併
      下一期請領:
  (一)實際參訓人員名冊。
  (二)訓練紀錄表。
  (三)訓練津貼申請明細表。
  (四)參訓勞工有第五點第五項情形之實際薪資數額證明文件。
      事業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核定訓練計畫之分署申請訓練補助費
      :
  (一)請款領據。
  (二)訓練經費支出明細表。
  (三)經費支出憑證封面。
  (四)原始憑證支出明細表。
  (五)原始支出憑證正本(講師鐘點費、工作人員費、教材及文具用品
        費、交通費單據;另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
        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單據為二聯式發票應附收執
        聯,三聯式發票應再加附扣抵聯。
  (六)訓練教材影本或提供光碟燒錄資料。
  (七)申請訓練計畫及結訓日當月之勞工保險局繳款單、明細表影本。
  (八)其他經分署認定有必要提供之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項第五款原始支出憑證,其開立日期應自訓練計畫審查核定通
      過之次日起,最遲不得逾訓練計畫所有課程辦理完畢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且不得逾當年度。
      事業單位當年度受補助經費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有利
      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者,亦應按補助比例核實繳回。
      事業單位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
      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
      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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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勞工參加分署自辦、委辦或專案核定之訓練課程,其訓練津貼按月
      撥付至勞工個人帳戶。
      事業單位之訓練補助費採訓後補助,一次撥付至事業單位帳戶;參
      訓勞工訓練津貼得採分期請領方式辦理,撥付至參訓勞工個人帳戶
      。
      前項訓練補助費請領之時程,應於訓練計畫辦理完成後,配合訓練
      津貼請領時程辦理。當期逾期請領者,須俟下一期請領時程再行請
      領,且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提出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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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訓練補助及津貼之發給或停
      止,視預算額度進行調整,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