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委託或補助辦理職前訓練評鑑計畫 (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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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接受委託或補
    助辦理職前訓練單位之績效與品質,定期辦理評鑑作業,以提供失業
    者選擇優質訓練單位之參據,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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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單位為本局,其任務如下:
(一)計畫之擬訂、規劃、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協調或督導計畫之執行事項。
(三)計畫成果統計及公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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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承辦單位為本局所屬各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
    其任務如下:
(一)檢核受評鑑單位之名冊資料。
(二)提供行政管理服務及配合度與訓後就業輔導措施指標之分數,並檢
      視訓練單位是否符合額外加分項目。
(三)確認評鑑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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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協辦單位為本局委託之「訓練品質評核系統」(Taiwan
    TrainQuali System,以下簡稱 TTQS)彙管單位,其任務為提供受評
    鑑單位之 TTQS 評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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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評鑑對象為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接受職訓
    中心委託或補助辦理各項失業者職業訓練(含補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辦訓者)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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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評鑑範圍為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單位辦理
    訓練之資料,並依評鑑指標之項目進行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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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評鑑辦理期間為當年度五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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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評鑑指標項目、各項分數及計分方式如下:(如附件一)
(一)行政管理:包含 TTQS 、行政管理服務及配合度與訓後就業輔導措
      施共計三項指標,計四十二分。
      1.TTQS  指標之計分方式為未通過評核為零分,通過外訓版為七分
        ,通過訓練機構版或企業機構版門檻為十一分,銅牌為十二分、
        銀牌為十三分、金牌為十四分及白金牌為十五分,原始資料由本
        局委託之 TTQS 彙管單位提供。
      2.行政管理服務及配合度之分數由職訓中心提供(如附件二)。
      3.訓後就業輔導措施之分數由職訓中心提供(如附件二)。
(二)訓練實施:依據查核紀錄之資料,包含課程實施之文件資料狀況、
      課程師資實施狀況、教材設施運用狀況、教務管理狀況共計四項,
      本項資料由「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TIMS )擷
      取(如附件三),計十八分。
(三)訓練績效:包含結訓學員就業率及結訓學員滿意度共計兩項,計四
      十分。
      1.結訓學員就業率:本項資料由 TIMS 擷取,其計算公式為:就業
        率(百分比)乘以配分(三十分)。
      2.結訓學員滿意度:本項資料由 TIMS 擷取(訓練期末學員滿意度
        調查表如附件四),其計算公式為:滿意度(百分比)乘以配分
        (十分)。
(四)加分項目(加分標準如附件五):
      1.訓練課程通過具有審查職能導向課程之機關(構)認證者,可額
        外加分,加分累計最高為十分。
      2.若對訓練課程滾動式檢討、設備擴充及教材更新情形,可額外加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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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評鑑作業流程如下(如附件六):
(一)由職訓中心確認自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委
      託或補助辦理各項失業者職業訓練之訓練單位名冊、結訓學員名冊
      及結訓學員就業資料後,辦理訓練單位之行政管理服務及配合度與
      訓後就業輔導措施評分,並檢視訓練單位是否符合額外加分項目。
(二)由職訓中心查對符合免辦評鑑及通過 TTQS 評核之單位名冊。
(三)本局由 TIMS 擷取查核紀錄、結訓學員就業率及結訓學員滿意度等
      資料,交由職訓中心確認並予評分。
(四)本局彙整評鑑資料,並於本局網站公告評鑑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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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評鑑結果以星等之方式表示,其核計方式依各項評鑑指標成績
    由高至低之排名序位,以五星等之方式公布各訓練單位之評鑑星等及
    其各項評鑑指標(行政管理指標、訓練實施指標、訓練績效指標)之
    星等,各星等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五顆星:該項指標成績排名達前百分之十者。
(二)四顆星:該項指標成績排名達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者。
(三)三顆星:該項指標成績排名達前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七十者。
(四)二顆星:該項指標成績排名達前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者。
(五)一顆星:該項指標成績排名未達前百分之九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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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評鑑總分達四顆星以上,且各項評鑑指標達四顆星以上之訓練單位
      ,兩年內免接受評鑑。
      評鑑總分達四顆星以上,且行政管理指標四顆星以上、訓練實施指
      標三顆星以上、訓練績效指標三顆星以上之訓練單位,一年內免接
      受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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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計畫其他相關規定如下:
  (一)部分訓後無法追蹤就業率之班級,請職訓中心於檢核名冊作業之
        階段進行彙整並加以註記。
  (二)各訓練單位如果跨區開班,其單位之分數由各區開班數,依比例
        平均計算。
  (三)俟班別名冊檢核完畢,由本局將查核結果,每週定期發送各中心
        。
  (四)TTQS  評核成績以有效期限在評鑑範圍內之最近一次評核結果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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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職訓中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本計畫評鑑結果,作為委託
      或補助辦理職前訓練篩選承辦廠商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