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按摩職類乙級申請檢定資格 (民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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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資格者,得參加按摩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合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視覺功能障礙者,並領有身心障礙
    手冊。
二、同時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按摩丙級技術士證後,從事按摩工作三年以上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並取得按摩丙級技術士證。
(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並接受按摩專業訓練時數累計 1,6
      00  小時以上。
(四)持有「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並從事按摩工作六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