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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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條
    有關職業工會(以下簡稱工會)預收保險費,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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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會收繳保險費,除法令及本須知規定外,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
    定「直轄市及縣市職業工會處理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保險費注意事
    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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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會定期申報作業:
(一)工會應於年度終了 2  個月內提供上年度 12 月份經監事會審查之
      「勞工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影本,送本局建檔備查。
(二)工會若未檢送「勞工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影本,本局將
      再發函限期提供,並副知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逾期未提供者,函請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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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實地訪查作業:
(一)本局每月定期訪查欠費或列報個人欠費比例偏高之工會。
(二)本局於下列情形辦理不定期訪查:
      1.配合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於年度辦理所轄工會評鑑時,
        派員會同訪視。
      2.本局函請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核欠費工會時,派員會
        同訪視。
      3.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函告或工會會員檢舉工會勞保費有收支不當情
        形。
(三)由本局辦事處人員填具「勞工保險局職業工會訪視紀錄表」,以了
      解工會有無依「直轄市及縣市職業工會處理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
      保險費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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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會有違反「直轄市及縣市職業工會處理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保險
    費注意事項」規定之情事,依下列方式辦理,如仍未改善,即移請勞
    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處。
(一)工會有預收保費而未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保管,本局得限工會
      於一個月內設立專戶,並補正相關資料。
(二)預收保險費所生孳息未運用於勞保相關業務,本局先發函輔導,三
      個月後再訪視辦理情形。
(三)未按月編製「勞工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送監事會審查,
      本局將發函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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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會預收勞工保險費,有挪用、侵占或涉及其他刑事責任之情事者,
    本局應移請檢調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