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計畫所稱訓練學習課程,其範圍如下:
(一)本局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課程。
(二)三年度內(含當年度)曾接受本局訓練品質評核系統(以下簡稱
TTQS)訓練機構版評核,且其最近一次評核結果等級為銅牌(含)
以上之合法辦訓單位所開辦與就業目標直接關聯之課程。
(三)其他政府機關(構)自辦或委辦之課程。
前項第二款課程應以本局所屬公立職業訓練機構蒐集,並公告於全國
就業 e 網及職訓 e 網者為限。其課程內容及收費合理性等有所疑
義者,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得不予蒐集及公告。
本計畫訓練學習課程內容,應為提升個人職業技能或職涯規劃學習。
但不包括活動、休憩益智、性情陶冶、升學補習或課程與就業目標無
顯著之直接關聯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