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本部機房搬遷,本系統於113年10月4日至10月6日期間暫停服務,敬請見諒。

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讚計畫 (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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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所稱之未就業青年,指年滿十八歲至二十九歲之本國籍青年,
    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初次尋職者。
(二)曾參加勞工保險十四日(含)以上,且於執行單位認定時,未參加
      勞工保險,並已連續失業達六個月以上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初次尋職者,指未就學而具就業意願,且於資格認定
    前未曾參加勞工保險者。但參加勞工保險未滿十四日,或就學期間參
    加勞工保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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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未就業青年申請本計畫補助,二年內最高新臺幣十二萬元。 
    前項所指二年計算方式,自未就業青年依第五點完成資格認定之日起
    算。
    未就業青年於參加訓練學習課程後,因就業而未能繼續該課程者,應
    依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向辦訓單位辦理退費,並於取
    得退費證明文件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
    款及第七款所列文件,向完成資格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核發補助:
(一)參加訓練未達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者,補助百分之二十。
(二)已逾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未達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補助百分
      之四十。
(三)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補助百分之八十。
    未就業青年領取第三項退費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補助之總額,不
    得超出其自行負擔之訓練學習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