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二)執行單位:本署所屬各分署、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新北市政府就業 服務中心、臺中市就業服務處及經本署同意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以下合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十九、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各分署所編就業安定基金 項下支應。本部得視預算額度,發給、調整、停止認定或停止發給 本計畫之補助,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