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特定農業區範圍內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不得變更編定為勞
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術科場地及技術士技能檢定設施使用土地。
(二)申請使用林業用地或保安林之土地,並應符合森林法相關規定。保
安林之土地非經依森林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解除者,不得同意變更。
(三)申請農業用地變更者,並應檢附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依農業發展條
例第十條及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要點相關規定
辦理。但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應說明事項,經納入興辦事業計畫或
土地使用計畫中專章說明者,得免再予說明。
(四)申請變更面積達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應辦理使用分區變更之面積規
模時,並應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辦理。
(五)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術科場地及技術士技能檢定等相關設施之一
部或全部位於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等應適用特別法規者,應依其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