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測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試務管理機構應註銷其資格,並陳報
本會備查:
(一)場地及機具設備嚴重毀損或變更用途,致已無法辦理測驗者。
(二)場地經建管、環保、消防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檢查不符相關規
定或遴選合格後縮減場地空間、機具設備,經通知限期改善而
未改善。
(三)對應試者之資格,故意或重大過失審查不實,經查證屬實者。
(四)未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試務工作,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
改善完成者。
(五)辦理測驗收取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不當利益,經查證屬實者
。
(六)未經許可將受託業務再委託其他機構者。
(七)違反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