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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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
    理職類結訓測驗採電腦線上方式(以下簡稱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
    辦理,以提升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品質及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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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試務管理機構:指經本會委託辦理測驗機構之遴選、管理及協助本
      會推動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事項之非營利法人。
(二)測驗機構:指經試務管理機構遴選合格,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之機構。
(三)訓練單位:指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稱訓練規則)
      規定,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
      之單位。
(四)應試者:指依訓練規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勞工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管理職類結訓,並領有訓練期滿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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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試務管理機構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測驗機構之遴選及評鑑作業。
(二)督導測驗機構執行測驗試務相關事宜。
(三)測驗系統開發、網路管理、技術服務及系統維護等相關事宜。
(四)測驗試題資料庫化及校核相關事宜。
(五)監場及試務相關人員訓練或講習。
(六)測驗試務諮詢服務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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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試務管理機構得依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之需求,擬定測驗機構遴選
    須知,並報請本會核定後公開遴選測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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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參加測驗機構遴選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登記或經許可設立,並設有測驗職類教育訓練班次之職業訓練
      機構。
(二)經本會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即發證測試場地評鑑合格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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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前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申請者,分別依附件一(表 1-1  至
    表 1-2)、附件二(表 2-1  至表 2-6)填具測驗機構遴選資料檢覈
    表一式二份及檢附下列文件,向試務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一)符合前點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測驗場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築物所有權狀
      影本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
    前項第二款測驗場地屬租借者,應另檢附自受理申請日起二年以上期
    間之租賃契約或場地使用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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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試務管理機構應依測驗機構遴選評分指標(附件三)及下列程序辦理
    測驗機構遴選,並將遴選結果報請本會備查:
(一)初審:以書面審查為之,必要時,得進行查核,並以書面通知申請
      單位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有填報不實、屆期未補正或說明者,得
      退回其申請。
(二)實地評鑑:聘請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對於經初審合格者實施現
      場評鑑,評鑑結果應填列評鑑結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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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試務管理機構對於經遴選合格之測驗機構,應載明其名稱及測驗場址
    報請本會登錄及公布於網站,註銷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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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測驗機構對於前點所載事項有異動時,應報請試務管理機構審查,試
    務管理機構應將審核結果陳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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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測驗機構於辦理管理職類電腦測驗期間,試務管理機構應定期派員查
    核,本會亦得視實際需要派員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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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測驗機構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測驗時程、梯次、職類及報名等測驗期程之擬定。
  (二)執行訓練單位委託之測驗試務相關事宜。
  (三)提供測驗試場,並遴聘監場及相關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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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測驗機構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檢具年度測驗期程(附件四)報
      請試務管理機構備查後,公告測驗辦理梯次、測驗職類及報名起訖
      日期等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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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訓練單位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
      類,應依訓練規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委託測驗機構辦理結訓電腦
      測驗,並依測驗機構公告之測驗期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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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單位委託測驗機構辦理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時,應於訓練後
      二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送測驗機構查驗:
  (一)結訓測驗報名清冊(附件五)。
  (二)結訓測驗報名表(附件六)。
  (三)結訓測驗委託書(附件七)。
  (四)測驗相關費用匯款單影本。
      測驗機構查驗前項應試者報名文件時,發現與規定不符者,應即通
      知訓練單位並註銷其測驗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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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前點測驗報名文件經測驗機構受理後,訓練單位不得請求撤回報名
      、退費、變更測驗機構、報考職類、梯次。
      前項測驗機構於辦理測驗報名資格審查及測驗等作業,得依下列項
      目標準向訓練單位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或發票。
  (一)報名資格審查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二)測驗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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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測驗機構於辦理測驗前應召開監場會議,說明測驗注意事項並準備
      監場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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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測驗機構辦理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遇有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事
      故,致不能辦理測驗,應另擇期安排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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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測驗機構應遴聘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經試務管理機構訓練合格者
      擔任監場人員:
  (一)各機關(構)委任或相當委任以上之人員。
  (二)公、私立學校現職教師或職員。
  (三)測驗機構具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之現職人員。
      試務管理機構應將前項監場人員名單送本會備查,註銷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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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測驗機構遴聘監場人員擔任監場工作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遴聘服務於辦理測驗之機構或委託測驗之訓練單位之相關人
        員。
  (二)同一試場應遴聘不同機關(構)之監場人員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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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監場人員應於測驗前進行應試者身分查驗作業,告知應試注意事項
      ;測驗期間應全程執行監場作業;測驗結束後應於應試者成績單簽
      名,並保存測驗成績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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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監場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應迴避該試場之監場工作:
    (一)應試者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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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監場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試務管理機構應停止其監場資格二年
        ,並陳報本會備查:
    (一)無正當理由缺席,且未於測驗前向測驗機構請假。
    (二)未有效維護試場秩序,致測驗無法進行。
    (三)測驗時,與應試者談及測驗內容有關之提示或離開崗位從事其
          他與監場無關工作。
    (四)其他影響應試者權益或測驗事項之重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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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測驗機構於辦理測驗後應將應試者成績資料上傳至勞工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電腦測驗試務管理系統,測驗成績明細表應自測驗當日
        起至少保存一年。但於保存期限內經提出疑義者,應至少保存三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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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測驗機構對於經測驗合格者,應即透過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電
        腦測驗試務管理系統代為列印其結業證書後,連同測驗結果送交
        訓練單位辦理發證事宜。
        前項測驗機構辦理結業證書列印作業,得向訓練單位收取每件新
        臺幣一百六十元之工本費,並開立收據或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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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訓練單位對於經測驗不合格者,應依第十四點規定協助應試者重
        新辦理測驗報名事宜,並得向其收取測驗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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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測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試務管理機構應註銷其資格,並陳報
        本會備查:
    (一)場地及機具設備嚴重毀損或變更用途,致已無法辦理測驗者。
    (二)場地經建管、環保、消防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檢查不符相關規
          定或遴選合格後縮減場地空間、機具設備,經通知限期改善而
          未改善。
    (三)對應試者之資格,故意或重大過失審查不實,經查證屬實者。
    (四)未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試務工作,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
          改善完成者。
    (五)辦理測驗收取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不當利益,經查證屬實者
          。
    (六)未經許可將受託業務再委託其他機構者。
    (七)違反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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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本會為統一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試題,得建置及管理測驗題庫
        ,並遴聘具下列資格之一,擔任試題命製人員:
    (一)現任或曾任大學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並有相關科系五年以
          上教學經驗者。
    (二)大學校院以上畢業,並有十年以上相關職類教學經驗者。
    (三)各級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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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凡參與或辦理測驗人員,知悉或持有下列事項,應保守秘密,不
        得徇私舞弊、洩漏或盜用:
    (一)測驗試題。
    (二)試題命製人員與監場人員之姓名及相關資料。
        前項試題使用期間,命製人員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
        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為應試者時,該職類之命製人員,應予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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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應試者對於測驗成績有異議者,應於測驗完畢之次日起十日內,
        以書面向試務管理機構或測驗機構申請成績複查。成績複查,以
        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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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應試者有舞弊行為或違反應試注意事項,經查證屬實者,測驗機構
      應撤銷其測驗資格及成績,並通知訓練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