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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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試務管理機構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受理測驗試場認可申請。
(二)測驗試場認可申請案件之初審及評鑑作業。
(三)督導測驗試場執行測驗試務相關事宜。
(四)測驗系統開發、網路管理、技術服務及系統維護等相關事宜。
(五)測驗試題資料庫化及校核相關事宜。
(六)監場及試務相關人員訓練或講習。
(七)測驗試務諮詢服務相關事項。
(八)其他試務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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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試務管理機構得依管理職類結訓測驗之需求,擬訂下列事項,並報請
    本會核定後公開受理測驗試場認可申請:
(一)申請送件時間及方式。
(二)徵求辦理地區。
(三)認可程序。
(四)認可時程。
(五)資格審查標準。
(六)申請單位應遵循事項。
(七)經認可之申請單位應遵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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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測驗試場認可者(以下簡稱申請認可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之
    一:
(一)依法登記或經許可設立,並設有測驗職類教育訓練班次之職業訓練
      機構。
(二)經本會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測試場地評鑑合格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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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前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申請認可單位,分別依附件一(表 1
    -1  至表 1-2)、附件二(表 2-1  至表 2-6)填具測驗試場認可申
    請資料檢覈表一式二份及檢附下列文件,向試務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一)符合前點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測驗場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築物所有權狀
      影本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
    前項第二款測驗場地屬租借者,應另檢附自受理申請日起二年以上期
    間之租賃契約或場地使用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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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試務管理機構於受理申請認可單位之申請後,應依測驗試場認可評分
    指標(附件三)及下列程序辦理。但申請認可單位符合第五點第二款
    所定資格者,得免實地評鑑:
(一)初審:聘請學者專家召開資格審查會議,以書面審查為之,必要時
      ,得進行查核,並以書面通知申請認可單位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
      有填報不實、屆期未補正或說明者,得退回其申請;對未通過初審
      者,得載明理由並退回其申請。
(二)實地評鑑:聘請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對於經初審合格者實施現
      場評鑑。
(三)複審:將初審及實地評鑑綜合評比之;對未通過複審者,得載明理
      由並退回其申請。
(四)人員講習:對於複審合格之申請認可單位,辦理試務相關工作人員
      講習。
(五)系統安裝及試務模擬演練:派員至複審合格之申請認可單位安裝測
      驗系統,並對測驗試務辦理模擬演練。
    前項認可結果,試務管理機構應陳報本會核定後,函復申請認可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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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測驗試場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檢具年度測驗期程(附件四)報
      請試務管理機構備查後,公告測驗辦理梯次、測驗職類及報名起訖
      日期等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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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訓練單位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
      類,應委託測驗試場辦理結訓測驗,並依測驗試場公告之測驗期程
      實施。但訓練單位設有測驗試場者,不在此限。
      前項測驗試場委託書(委託書如附件五),訓練單位應於辦訓前十
      五日併同本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文件,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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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單位依前點辦理時,應於結訓後二日內,將訓練期滿之應試者
      報名檔傳送至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訊管理系統,並依第十二點
      測驗試場公告之測驗辦理梯次,檢附下列文件送測驗試場查驗。但
      訓練單位設有測驗試場者,無須檢附下列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文件:
  (一)結訓測驗報名清冊(附件六)。
  (二)結訓測驗報名表(附件七)。
  (三)測驗相關費用匯款單影本。
      測驗試場查驗前項應試者報名文件時,發現與規定不符者,應即刪
      除報名檔,並通知訓練單位註銷其測驗資格。
      訓練單位接獲前項通知,應重新上傳應試者正確報名資料,未能及
      時上傳者,應函知試務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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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測驗試場應遴聘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經試務管理機構訓練合格者
      擔任監場人員:
  (一)各機關(構)委任或相當委任以上之人員。
  (二)公、私立學校現職教師或職員。
  (三)經本會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講習合格之監場人員。
      試務管理機構應將前項監場人員名單送本會備查,註銷時亦同。
      試務管理機構得要求一年內未擔任監場工作之監場人員,重新參加
      人員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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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測驗試場遴聘監場人員擔任監場工作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遴聘服務於訓練單位之相關人員,包含負責人、理事、監事
        、行政或教學人員等。
  (二)同一試場應遴聘不同機關(構)之監場人員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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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監場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試務管理機構應停止其監場資格二年
        ,並陳報本會備查:
    (一)違反前點之規定。
    (二)無正當理由缺席,且未於測驗前向測驗試場請假。
    (三)未有效維護試場秩序,致測驗無法進行。
    (四)測驗時,與應試者談及測驗內容有關之提示或離開崗位從事其
          他與監場無關工作。
    (五)其他影響應試者權益或測驗事項之重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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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監場人員應於測驗前進行應試者身分查驗作業,告知測驗注意事
        項(附件八);測驗期間應全程執行監場作業;測驗結束後於應
        試者成績明細表簽名,並交由試務人員發給應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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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測驗試場有下列情事之一,試務管理機構應報請中央主關機關廢
        止其認可,並註銷其測驗試場合格證明:
    (一)試場及機具設備嚴重毀損或變更用途,致已無法辦理測驗者。
    (二)試場經建管、環保、消防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檢查不符相關規
          定或認可後縮減試場空間、機具設備,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
          善。
    (三)對應試者之資格,故意或重大過失審查不實,經查證屬實者。
    (四)未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試務工作,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
          改善完成者。
    (五)辦理測驗收取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不當利益,經查證屬實者
          。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訓練單位委託辦理測驗者。
    (七)未經許可將受託業務再委託其他機構者。
    (八)違反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經廢止認可之測驗試場或單位,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依本
        要點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