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測驗試場有下列情事之一,試務管理機構應報請本部廢止其認可
,並註銷其測驗試場合格證明:
(一)試場及機具設備嚴重毀損或變更用途,致已無法辦理測驗者。
(二)試場經建管、環保、消防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檢查不符相關規
定或認可後縮減試場空間、機具設備,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
善。
(三)對應試者之資格,故意或重大過失審查不實,經查證屬實者。
(四)未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試務工作,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
改善完成者。
(五)辦理測驗收取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不當利益,經查證屬實者
。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訓練單位委託辦理測驗者。
(七)未經許可將受託業務再委託其他機構者。
(八)違反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經廢止認可之測驗試場或單位,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依本
要點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