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1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結訓
    測驗試場認可,並推動管理職類結訓測驗採電腦線上方式(以下簡稱
    管理職類結訓測驗)辦理,以提升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品質及成效
    ,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試務管理機構:指經本部委託辦理測驗試場之認可、管理及協助本
      部推動管理職類結訓測驗事項之非營利法人。
(二)測驗試場:指經本部認可,辦理經本部公告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管理職類結訓測驗之試場。
(三)訓練單位:指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稱訓練規則)
      規定,辦理經本部公告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之單位。
(四)應試者:指依訓練規則規定,經本部公告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管理職類結訓,並領有訓練期滿證明者。
3
三、試務管理機構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受理測驗試場認可申請。
(二)測驗試場認可申請案件之初審及評鑑作業。
(三)督導測驗試場執行測驗試務相關事宜。
(四)測驗系統開發、網路管理、技術服務及系統維護等相關事宜。
(五)定期公告各訓練單位辦理管理類電腦化測驗之合格率。
(六)測驗試題資料庫化及校核相關事宜。
(七)監場及試務相關人員訓練或講習。
(八)測驗試務諮詢服務相關事項。
(九)其他試務管理事項。
4
四、試務管理機構得依管理職類結訓測驗之需求,擬訂下列事項,並報請
    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部職安署)核定後公開受理測驗試
    場認可申請:
(一)申請送件時間及方式。
(二)徵求辦理地區。
(三)認可程序。
(四)認可時程。
(五)資格審查標準。
(六)申請單位應遵循事項。
(七)經認可之申請單位應遵循事項。
5
五、申請測驗試場認可者(以下簡稱申請認可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之
    一:
(一)依法登記或經許可設立,並設有測驗職類教育訓練班次之職業訓練
      機構。
(二)經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測試場地評鑑合格單位。
6
六、符合前點規定之申請認可單位,分別依附件一(表 1-1  至 表 1-2
    )、附件二(表 2-1  至表 2-6)填具測驗試場認可申請資料檢覈表
    一式二份及檢附下列文件,向試務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一)符合前點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測驗場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築物所有權狀
      影本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
    前項第二款測驗場地屬租借者,應另檢附自受理申請日起二年以上期
    間之租賃契約或場地使用同意書。
7
七、試務管理機構於受理申請認可單位之申請後,應依測驗試場認可評分
    指標(附件三)及下列程序辦理。但申請認可單位符合第五點第二款
    所定資格者,得免實地評鑑:
(一)初審:聘請學者專家召開資格審查會議,以書面審查為之,必要時
      ,得進行查核,並以書面通知申請認可單位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
      有填報不實、屆期未補正或說明者,得退回其申請;對未通過初審
      者,得載明理由並退回其申請。
(二)實地評鑑:聘請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對於經初審合格者實施現
      場評鑑。
(三)複審:將初審及實地評鑑綜合評比之;對未通過複審者,得載明理
      由並退回其申請。
(四)人員講習:對於複審合格之申請認可單位,辦理試務相關工作人員
      講習。
(五)系統安裝及試務模擬演練:派員至複審合格之申請認可單位安裝測
      驗系統,並對測驗試務辦理模擬演練。
    前項認可結果,試務管理機構應陳報本部職安署核定後,函復申請認
    可單位。
8
八、試務管理機構對於經測試合格之申請認可單位,應報請本部認可後,
    發給載明下列事項之測驗試場合格證明,並登錄及公布於網站,撤銷
    或註銷時亦同:
(一)測驗試場名稱。
(二)測驗崗位數量。
(三)測驗場地地址。
(四)有效期限。
    前項測驗試場合格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
9
九、測驗試場對於前點所載事項有新增或變更時,應報請試務管理機構審
    查,試務管理機構應將審核結果陳報本部職安署備查。
    測驗試場於認可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年,得向試務管理機構再申請認可
    ,其認可程序得不受第七點之限制。
10
十、測驗試場於辦理管理職類電腦測驗期間,試務管理機構應定期派員查
    核,本部職安署亦得視實際需要派員督導。
11
十一、測驗試場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測驗時程、梯次、職類及報名等測驗期程之擬定。
  (二)執行訓練單位委託之測驗試務相關事宜。
  (三)提供測驗試場,並遴聘監場及相關試務人員。
12
十二、測驗試場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檢具年度測驗期程(附件四)報
      請試務管理機構備查後,公告測驗辦理梯次、測驗職類及報名起訖
      日期等訊息。
13
十三、訓練單位辦理經本部公告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應委
      託測驗試場辦理結訓測驗,並依測驗試場公告之測驗期程實施。但
      訓練單位設有測驗試場者,不在此限。
      前項測驗試場委託書(委託書如附件五),訓練單位應於辦訓前十
      五日併同本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文件,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14
十四、訓練單位依前點辦理時,應於結訓後二日內,將訓練期滿之應試者
      報名檔傳送至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訊管理系統,並依第十二點
      測驗試場公告之測驗辦理梯次,檢附下列文件送測驗試場查驗。但
      訓練單位設有測驗試場者,無須檢附下列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文件:
  (一)結訓測驗報名清冊(附件六)。
  (二)結訓測驗報名表(附件七)。
  (三)測驗相關費用匯款單影本。
      測驗試場查驗前項應試者報名文件時,發現與規定不符者,應即刪
      除報名檔,並通知訓練單位註銷其測驗資格。
      訓練單位接獲前項通知,應重新上傳應試者正確報名資料,未能及
      時上傳者,應函知試務管理機構。
15
十五、前述測驗報名文件經測驗試場受理後,訓練單位不得請求撤回報名
      、退費、變更測驗試場、報考職類、梯次。
      測驗試場於辦理測驗報名資格審查及測驗等作業,得依下列項目標
      準向訓練單位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或發票。
  (一)報名資格審查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二)測驗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16
十六、測驗試場於辦理測驗前應召開監場會議,說明測驗注意事項並準備
      監場資料。
17
十七、測驗試場辦理管理職類結訓測驗遇有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事故,
      致不能辦理測驗,應另擇期安排測驗。
18
十八、測驗試場應遴聘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經試務管理機構訓練合格者
      擔任監場人員:
  (一)各機關(構)委任或相當委任以上之人員。
  (二)公、私立學校現職教師或職員。
  (三)經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講習合格之監場人員。
      試務管理機構應將前項監場人員名單送本部職安署備查,註銷時亦
      同。
      試務管理機構得要求一年內未擔任監場工作之監場人員,重新參加
      人員講習。
19
十九、測驗試場遴聘監場人員擔任監場工作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遴聘服務於訓練單位之相關人員,包含負責人、理事、監事
        、行政或教學人員等。
  (二)同一試場應遴聘不同機關(構)之監場人員二名。
20
二十、監場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應迴避該試場之監場工作:
  (一)應試者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21
二十一、監場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試務管理機構應停止其監場資格二年
        ,並陳報本部職安署備查:
    (一)違反前點之規定。
    (二)無正當理由缺席,且未於測驗前向測驗試場請假。
    (三)未有效維護試場秩序,致測驗無法進行。
    (四)測驗時,與應試者談及測驗內容有關之提示或離開崗位從事其
          他與監場無關工作。
    (五)其他影響應試者權益或測驗事項之重大情形。
22
二十二、監場人員應於測驗前進行應試者身分查驗作業,告知測驗注意事
        項(附件八);測驗期間應全程執行監場作業;測驗結束後於應
        試者成績明細表簽名,並交由試務人員發給應試者。
23
二十三、測驗試場於辦理測驗後應將應試者成績資料上傳至職業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測驗試務管理系統,測驗成績明細表應自測驗當日起至
        少保存一年。但於保存期限內經提出疑義者,應至少保存三年。
24
二十四、測驗試場對於經測驗合格者,應即透過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測
        驗試務管理系統代為列印其結業證書後,連同測驗結果送交訓練
        單位辦理發證事宜。
        前項測驗試場辦理結業證書列印作業,得向訓練單位收取每件新
        臺幣一百六十元之工本費,並開立收據或發票。
25
二十五、訓練單位對於經測驗不合格者,應依第十四點規定協助應試者重
        新辦理測驗報名事宜,並得向其收取測驗相關費用。
26
二十六、測驗試場有下列情事之一,試務管理機構應報請本部廢止其認可
        ,並註銷其測驗試場合格證明:
    (一)試場及機具設備嚴重毀損或變更用途,致已無法辦理測驗者。
    (二)試場經建管、環保、消防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檢查不符相關規
          定或認可後縮減試場空間、機具設備,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
          善。
    (三)對應試者之資格,故意或重大過失審查不實,經查證屬實者。
    (四)未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試務工作,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
          改善完成者。
    (五)辦理測驗收取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不當利益,經查證屬實者
          。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訓練單位委託辦理測驗者。
    (七)未經許可將受託業務再委託其他機構者。
    (八)違反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經廢止認可之測驗試場或單位,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依本
        要點申請認可。
27
二十七、本部職安署為統一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試題,得建置及管理測
        驗題庫,並遴聘具下列資格之一,擔任試題命製人員:
    (一)現任或曾任大學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並有相關科系五年以
          上教學經驗者。
    (二)大學校院以上畢業,並有十年以上相關職類教學經驗者。
    (三)各級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之代表。
28
二十八、凡參與或辦理測驗人員,知悉或持有下列事項,應保守秘密,不
        得徇私舞弊、洩漏或盜用:
    (一)測驗試題。
    (二)試題命製人員與監場人員之姓名及相關資料。
        前項試題使用期間,命製人員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
        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為應試者時,該職類之命製人員,應予迴避。
29
二十九、應試者對於測驗成績有異議者,應於測驗完畢之次日起十日內,
        以書面向試務管理機構或測驗試場申請成績複查。成績複查,以
        一次為限。
30
三十、應試者有舞弊行為或違反測驗注意事項,經查證屬實者,測驗試場
      應撤銷其測驗資格及成績,並通知訓練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