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監評人員從事監評工作標準作業程序 (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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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測試前監評協調會之工作事項:
(一)監評人員互推一人為監評長。
(二)各監評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崗位,原則以抽籤決定,如有例外則依實
      際狀況協調辦理。
(三)監評人員必須就測試場地佈置及機具設備等預為檢查及察看下列情
      形:
      1.測試動線是否合宜。
      2.材料是否符合試題之規定。
      3.發現檢定設備及作業準備不符試題規定時,主動請術科測試辦理
        單位改善後始得進行檢定工作。
      4.核對該場地懸掛之評鑑合格崗位數證明文件,如發現場地或崗位
        數不符時,應立即反應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未完成處理改善
        前應拒絕監評,查核及處理情形並請記載於監評協調會紀錄備查
        ,送主管機關。
(四)監評人員職責與任務、抽題方式、評分說明、評分標準、故障點之
      設置及應注意事項與開會所討論議題應翔實填寫作成紀錄(如附表
      一)。
(五)各監評人員應確實核對報檢人副表,如有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
      法第 39 條第 2、3 款規定應行迴避情形,應通知術科辦理單位調
      整。
    請依照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所排定測試時間及試題規定確實執行監評工
    作,如因故調整,測試時間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