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監評人員從事監評工作標準作業程序 (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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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評人員因故無法參加監評工作之規定:
(一)應於測試當日前 3  天(不含例假日),以書面申請。
(二)測試當日如遇不可抗力情事,應即時通知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並
      於事後舉證。
(三)上開因故無法擔任監評工作,均須填具申請表(如附件),向術科
      測試辦理單位申請,俾憑辦理更換遴聘監評人員,不得私自調換或
      頂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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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測試前監評協調會之工作事項:
(一)監評人員互推一人為監評長。
(二)各監評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崗位,原則以抽籤決定,如有例外則依實
      際狀況協調辦理。
(三)監評人員必須就測試場地佈置及機具設備等預為檢查及察看下列情
      形,是否與術科試題及自評表相符:
      1.核對該場地懸掛之評鑑合格崗位數證明文件,如發現場地、崗位
        數或崗位配置不符時,應立即反應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未完
        成處理改善前應拒絕監評,查核及處理情形並請記載於監評前協
        調會紀錄備查,送主管機關。
      2.測試動線是否合宜。
      3.發現檢定機具設備及作業準備(含網路斷線,系統環境還原)不
        符試題規定時,主動請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改善後,始得進行檢定
        工作。
      4.材料是否符合試題之規定。
(四)監評人員職責與任務、抽題方式、評分說明、評分標準、故障點之
      設置及應注意事項與開會所討論議題應詳實填寫作成紀錄(如附表
      一)。
(五)各監評人員應確實核對報檢人副表,如有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
      法第三十九條之一及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二十七條規
      定應行迴避情形,應通知術科辦理單位調整。
    請依照術科測試試題之時間配當表所排定測試時間及試題規定確實執
    行監評工作,不得提前測試,如因監評前試題說明作業需要,測試時
    間得予順延,並應於抽題紀錄表、監評成績紀錄表、試場處理紀錄表
    等,詳實記載實際測試起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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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術科測試開始後,除監評人員外之場地管理人員(含技術人員)、服
    務人員及試務人員應離開術科測試場地於外面待命,如有應檢人於測
    試中提出協助時,應由監評人員先行解決,必要時得請場地管理人員
    或服務人員陪同協助應檢人解決。但術科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測試時,除監評人員及有關工作人員外,非應檢人應一律禁止進入測
    試場地。
    監評人員應將現場發生及處理情形,詳實紀錄於術科測試試場處理紀
    錄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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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測試時,監評人員應當場逐一核對應檢人報名副表或點名冊,確認應
    檢人身分、試題及崗位,若需填寫相關資料,應請應檢人確實填寫,
    另須注意應檢人有無違反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四十八條
    規定,夾帶成品或舞弊等情事,應檢人如有違規情事,應立即制止,
    並將違規事實或提早離場之時間記載於術科測試試場處理紀錄表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