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監評人員從事監評工作標準作業程序 (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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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評人員擔任監評工作前應注意事項:
(一)熟悉「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
      場規則」及試題之監評人員應注意事項、試題使用說明及評審表等
      相關規定。
(二)已接受遴聘因故無法參加監評工作之規定:
      監評人員因故無法擔任監評工作,應於測試當日前三天(不含例假
      日)填寫申請書(如附件一),向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申請,俾憑辦
      理更換遴聘監評人員,不得私自調換或頂替;另測試當日如遇不可
      抗力情事,應即時通知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並於事後舉證及填寫
      申請書。
(三)應於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通知召開「監評前協調會」時間前到達術科
      測試場地,並參加該協調會。
(四)監評人員因健康因素、出國工作或進修等情形,期間超過三個月以
      上,需填寫申請書(如附件二),主動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
      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能檢定中心)申請暫停擔任監評工作,以減
      少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電話連繫之行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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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評前協調會」之工作事項:
(一)推選監評長:由監評人員互推一人擔任。
(二)記錄人員:由監評長指定一位監評人員擔任。
(三)分配監評工作崗位:由監評人員互相協調,如協調未成,則以抽籤
      決定。
(四)檢查與察看場地布置、機具設備及材料:
      1.是否與術科試題及核定崗位配置圖相符。
      2.核對該場地懸掛之評鑑合格崗位數證明文件,如發現場地、崗位
        數或崗位配置不符時,應立即反應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未完
        成處理改善前應拒絕監評,查核及處理情形並請記載於「監評前
        協調會」紀錄備查,送主管機關。
      3.測試動線是否合宜。
      4.發現檢定機具設備及作業準備(含網路斷線,系統環境還原)不
        符試題規定時,主動請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改善後,始得進行檢定
        工作。
      5.材料是否符合試題之規定、有無相關記號或藏匿材料、物品及程
        式等。
      6.檢查及察查發現場地布置、機具設備及材料不符合規定,要求術
        科測試辦理單位調整場地、機具設備、材料等所需容許時間或停
        辦測試時,請監評人員依現場狀況綜合討論判斷後決定並於「監
        評前協調會」記錄,如有停辦情形應知會技能檢定中心(假日公
        務專線電話:全國檢定 0975-211626,專案檢定、在校生與即測
        即評及發證檢定 04-22546609)及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並告知應檢
        人。
(五)向監評人員辦理試務講習並宣讀相關事項:請宣讀「監評前協調會
      請監評長提醒各監評人員之注意事項」(如附件三)及「技能檢定
      術科測試監評人員應行注意事項」(如附件四)。
(六)依排定術科測試時間進行測試:請依照術科測試試題之時間配當表
      所排定測試時間及試題規定確實執行監評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提
      前測試(亦不得經該場次全體應檢人同意而提前測試),如因監評
      前試題說明作業需要,測試時間得予順延,並應於抽題紀錄表、監
      評成績紀錄表、試場處理紀錄表等,詳實記載實際測試起訖時間。
(七)應確實核對報名副表或點名冊與迴避規定:請每位監評人員就當場
      次應檢人報名副表或點名冊之服務單位或就讀學校詳加確認,有無
      應行迴避對象(如師生、親屬、首長或直屬長官等關係),如有「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三十九條之一與「技術士技能檢定
      作業及試場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行迴避情形者,立即通知術科
      測試辦理單位更換監評人員,或監評人員主動迴避,由當場次監評
      人員互相調整並記載於「監評前協調會」紀錄備查,以迴避監評工
      作且不得擔任監評長。
(八)填寫「監評前協調會」紀錄:有關監評人員職責與任務、抽題方式
      、抽題時間、評分說明、評分標準、故障點之設置、迴避之應檢人
      及應注意事項與開會所討論議題,應詳實填寫作成紀錄(如附件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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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監評長之任務:
(一)與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代表人員,共同主持「監評前協調會」。
(二)由監評長指定一位監評人員擔任「監評前協調會」記錄。
(三)「監評前協調會」進行時,必須就監評人員應注意事項、術科測試
      試題及抽題規定、評審標準等與監評人員進行溝通、協商,以確認
      評分標準、齊一共識。
(四)宣讀「監評前協調會請監評長提醒各監評人員之注意事項」及「技
      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應行注意事項」。
(五)於測試前宣讀注意事項時說明應檢人與監評人員如有師生、親屬、
      首長或直屬長官等關係,應檢人應迴避規定。
(六)主持抽題程序,抽題結果簽全名,並於「監評前協調會」紀錄中載
      明。
(七)向應檢人說明測試順序,並請應檢人於每一考區完成測試後,於下
      一考區等候通知,並負責監評人員間之協調事項及特殊事故之危機
      處理。測試時如應檢人發生意外受傷情事,應立即洽術科測試辦理
      單位妥善處置。
(八)測試結束後,視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針對當日測試監評作業之疑
      義及需協調討論之問題作成結論。每場之會議結論,請於後續場次
      「監評前協調會」中宣讀,以提醒監評人員注意。
(九)監評長俟術科成績產生,並確認成績正確無誤,應由當場次之所有
      監評人員再次核對成績無誤後,於監評成績紀錄表簽全名,以示負
      責;但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監評長附帶檢查相關表冊內監評人員應簽名部分有無疏漏,並請其
      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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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術科試題抽題應注意事項:
(一)試題有規定抽題方式、時間或抽題紀錄格式者,從其規定。
(二)試題無規定抽題方式,需採公開抽定試題者,應由應檢人(或推派
      代表)自行抽選,當應檢人放棄權益時,得由監評人員代抽。
(三)採網路版電子抽題辦理,若因故無法使用網路版電子抽題時,得採
      單機版電子抽題;若因故無法使用單機版電子抽題時,得採傳統抽
      題方式(籤筒及籤條)辦理,須於「監評前協調會」紀錄記載抽題
      時間及工具、未使用網路版電子抽題原因及抽題結果。
(四)依試題規定,抽題前,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試務人員會同監評人員、
      應檢人,全程參與抽題。
(五)依試題規定,抽題後,抽題結果紀錄,必須請抽題者及監評長或監
      評人員簽全名確認(電子抽題由系統產製抽題紀錄表;採傳統抽題
      如附件六),並將抽題程序與處理過程填寫於「監評前協調會」紀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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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測試前相關事項規定:
(一)監評人員應佩戴監評識別證,若試題有規定穿著工作服者,則務必
      穿著,以利辨識及符合規定。
(二)應將手機等通訊器材關閉,避免使用手機相關功能。
(三)請每位監評人員於考場當面再次確認有無應行迴避對象。
(四)監評人員需依試題規定預留應檢人熟悉場地及機具設備時間,並請
      應檢人確認場地及機具設備與材料無誤後,作成書面紀錄。如有疑
      義應請應檢人當場提出立即處理,測試開始後應檢人不得再提出疑
      義,並應事先說明需特別注意事項,惟不得作與測試內涵有關之技
      能性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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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測試中相關事項規定:
(一)術科測試開始後,場地管理人員(含技術人員)、服務人員及試務
      人員應離開術科測試場地,於範圍外之待命區待命,如有應檢人於
      測試中提出協助時,應由監評人員先行解決,必要時得請場地管理
      人員或服務人員陪同協助應檢人解決。但術科試題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
(二)測試時,除監評人員及有關工作人員外,非應檢人一律禁止進入測
      試場地。
(三)監評人員應當場逐一核對應檢人報名副表或點名冊,確認應檢人身
      分、試題及崗位,若需填寫相關資料,應請應檢人確實填寫。
(四)測試時,應檢人對術科測試試題、場地機具設備或其他事項有疑義
      ,監評人員應將現場發生及處理情形詳實填寫術科測試試場處理紀
      錄表(如附件七)備查,並送交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
(五)於測試中及結束後評分未完成前,不得擅自離開所負責監評工作崗
      位或從事與監評無關之工作。
(六)須注意應檢人有無違反「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四十
      八條規定,夾帶成品或舞弊等情事,應檢人如有違規情事,應立即
      制止,並將違規事實或提早離場之時間記載於術科測試試場處理紀
      錄表及評審表備查。
(七)測試時間結束前適當時間,除試題另有規定者外,得提醒應檢人把
      握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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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監評人員評分事項規定:
(一)應依評審表及監評人員應注意事項規定執行監評工作。
(二)除試題另有規定評分方式者外,各場次術科測試成品完成,應請應
      檢人繳回成品及工件核對無缺後立即離開試場及成品陳列場所,監
      評人員應當場評分,並將成績填入評審表、評審總表、術科測試監
      評成績紀錄表(如附件八)。
(三)成績過錄於紀錄表後,應由當場次之所有監評人員再次核對成績無
      誤後簽全名確認;但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如有塗改應由塗
      改人員於塗改處簽全名,以示負責,並當場將修改內容及原因填寫
      術科測試成績修改紀錄表(如附件九)作成紀錄。
(四)監評過程不得由一位監評人員評定全部成績,須經由所有監評人員
      確認後,登載於成績紀錄表,不及格原因之記載,應於評審表、評
      審總表中詳實記錄,以備事後複查。
(五)當場監評之成績不得告知應檢人,但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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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測試後相關事項規定:
(一)測試完成後,監評人員應立即將應檢人報名副表或點名冊及確認完
      竣之應檢人簽到及抽題紀錄表、監評人員「監評前協調會」紀錄、
      評審表、評審總表、術科測試監評成績紀錄表、成績修改紀錄表及
      試場處理紀錄表等繳回試務人員點收並由監評成績紀錄表簽全名之
      監評人員於彌封處簽全名及加註日期與時間,經監評長宣布監評工
      作結束,始得解散。
(二)測試成績由主管機關或經授權之承辦單位正式通知應檢人,監評及
      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逕行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