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1
立契約人:
派遣事業單位:___(下稱「甲方」)
要派單位:_____(下稱乙方)
就甲方派遣其所僱勞工(下稱「派遣勞工」)為乙方服務之事宜,雙方同
意訂立本要派契約書(下稱「本契約」),俾共同遵守。
第一條  派遣關係
        甲方依本契約,指派派遣勞工為乙方提供勞務,並接受乙方之指
        揮監督管理,由乙方給付甲方服務費用。
第二條  契約期間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  甲方義務
        甲方主要義務如下:
    (一)依雙方同意之派遣勞工確認單內容,按時提供派遣勞工予乙方
          。
    (二)甲方所指派之派遣勞工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能勝任或有不
          當行為情事時,乙方得要求更換,甲方不得拒絕,並應於乙方
          通知後_日內更換。
    (三)與派遣勞工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乙方得隨時抽查。
    (四)收到乙方針對派遣勞工記載之出勤記錄後,計算工資及加班費
          ,於每月_日前將上述工資及加班費匯入派遣勞工提供之帳
          戶。
    (五)對於派遣勞工之請假、延長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之工資給付
          、獎金、分配紅利等勞動條件,不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
          則、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規定辦理。
    (六)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繳納相關保險
          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履行其他雇主依法應辦理之事項。並
          應將派遣勞工之名冊(包括派遣勞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
          證字號及住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影本
          及切結書(具結已依法為派遣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
          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送乙方備查。
    (七)每月依法扣繳派遣勞工個人所得稅,並發給派遣勞工扣繳憑單
          及相關單據。
    (八)教育並促使派遣勞工於派遣期間遵守乙方之合理指揮監督,並
          遵守乙方包括工作規則等內部規定。
第四條  乙方義務
        乙方主要義務如下:
    (一)依甲方派遣費用提報單,給付雙方合意之服務費用。
    (二)依派遣勞工確認單所載工作內容,對派遣勞工為合理之指揮監
          督。
    (三)派遣勞工因執行乙方職務侵害第三人權益,致甲方須負擔民法
          僱用人責任時,乙方對甲方所負之責任,應予以賠償。
    (四)為派遣勞工記載並保留出勤記錄,並於每月底前將該出勤記錄
          送交甲方。
    (五)於使用派遣勞工時,就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
          防治事項及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事項,視為該派遣勞工之雇
          主,並履行等同於雇主之義務。
    (六)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派遣勞工之勞工安全衛
          生事項,維護派遣勞工之健康、安全及福祉。
第五條  派遣勞工與甲乙雙方之法律關係
    (一)甲方為派遣勞工之唯一法定雇主,除本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依
          法單獨承擔所有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動法規之雇主責任,包括
          但不限於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退休金提繳及工資發放等
          責任。若因甲方未能履行上述義務,致對派遣勞工發生賠償責
          任時,由甲方自行負責,與乙方無涉。
    (二)派遣勞工於派遣期間,應服從乙方合理之指揮監督,及乙方包
          括工作規則等內部規定。
    (三)派遣勞工於為乙方執行職務時發生職業災害,乙方應連帶負擔
          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乙方得就職業災害補償部分,
          向甲方求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甲方支付費用補償者,乙方得主張抵充。
第六條  派遣勞工服務內容
    (一)甲乙雙方簽訂本契約後,派遣勞工開始為乙方提供勞務前,甲
          方應提交乙方一份派遣勞工確認單,其上應記載下列事項:
          1.乙方名稱。
          2.派遣期間。
          3.派遣勞工之職務及工作內容。
          4.派遣勞工之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休息及休假。
          5.甲方收費標準(載明於另附之「派遣費用提報單」)。
          6.派遣勞工工資及相關費用。
          7.派遣勞工之福利事項。
          8.乙方對派遣勞工之指揮監督事項。
          9.乙方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10.其他甲乙雙方合意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二)乙方於確認派遣勞工確認單之內容無誤後,應簽署並送還甲方
          留存。乙方對派遣勞工確認單之記載有任何疑義者,應於收到
          確認單後_日內與甲方聯繫並修正內容。若乙方未於前開時間
          內與甲方聯繫或送交簽署之確認單者,視為同意確認單上所載
          條件及內容。
    (三)派遣勞工服務內容,除甲乙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以派遣勞工
          確認單之記載為準。
第七條  契約價金
    (一)服務費用:
          依雙方合意之派遣費用提報單所載。(內涵包含如招募費用、
          派遣勞工出勤管理費、計撥薪資作業費…等)
    (二)派遣勞工費用:
          1.工資
            派遣勞工工資依雙方合意之派遣費用提報單所載,工資以
            □按月計酬。每月工資按契約所載工作人員月薪計算。
            □按日計酬。每日工資按契約所載工作人員日薪計算。
            □按時計酬。每時工資按契約所載工作人員時薪計算。
            2.延長派遣勞工工作時間之工資
           (1)派遣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從事本契約工作,工資以:
                延長工時 2  小時內,每人每小時延長工時工資為_元
                。
                延長工時超過 2  小時,每人每小時延長工時工資為_
                元。
           (2)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使派遣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
                以外從事本契約工作,工資以每人每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為元。
            3.假日、例假日及休假日工資
           (1)派遣勞工在應休假日從事本契約工作在 8  小時以內者
                ,工資以每人每日為_元。
           (2)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派遣勞工停止勞動基準法第
                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有關之例假、應放假日及特別休
                假,從事本契約工作在 8  小時以內者,工資每人每日
                為_元。
                (註:以上工資皆不得低於法令規定)
            4.保險費用
              □法定保險費用(包括勞保、就保、健保),各依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商業保險費用
            5.退休金提撥費用,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
    (三)請款及付款方式:
          □甲方將前月_日起至月_日止所發生費用之相關資料及請款
            單等文件交寄乙方,乙方應於每月_日前,給付甲方契約價
            金(包含服務費用及派遣勞工費用等),甲方應依法及依勞
            動契約支付派遣勞工相關費用。甲方應於每月_日前將費用
            證明寄送乙方。
          □甲方應於每月_日前,將前月日起至月日止所生下列之派遣
            勞工費用相關文件(請勾選)、請款單及發票交寄至乙方,
            向乙方請領派遣勞工費用,乙方應於收到前款資料後_個工
            作天內進行付款:
          □成本或費用證明。
          □工資支付證明。
          □明列所有保險費用項目。
          □其他。
    (四)暫停給付服務費用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
          為止:
          1.甲方對派遣勞工,未依法給付工資,未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
            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未提繳勞工退休金。前
            開情形係可歸責於甲方,經主管機關或乙方通知甲方改正而
            逾期未改正者。
          2.甲方經勞動檢查有重大違反勞動法令情事。
          3.派遣勞工發生不能勝任或有不當行為之情事,經乙方依本契
            約通知更換而甲方未及時辦理者。
          4.甲方有其他違反本契約情事。
第八條  派遣勞工請假、休息、休假
        派遣勞工請假,其代理方式應依下列勾選方式辦理:
        □任何請假,甲方均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理並經乙方同
          意,乙方不另行支付價金。
        □依相關勞動法令規定請假者,每人每次請假未超過_個工作日
          或特別休假未累積超過_日者,甲方不必派員代理,亦不扣服
          務費用;如超過上述天數,甲方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
          理並經乙方同意,乙方不另行支付價金。
        □依相關勞動法令規定請假者,每人每次請假未超過_個工作日
          或特別休假未累積超過_日者,甲方不必派員代理,亦不扣服
          務費用;如超過上述天數,甲方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
          理並經乙方同意,代理人員之工資由乙方支付。
        □其他。上開請假,甲方應派而未派適當之勞工代理者,乙方得
          扣除相當之服務費用,且甲方須繳回乙方已支付之派遣勞工費
          用。
第九條  保密義務
        甲乙雙方對於因履行本契約所得知之所有他方相關資料及機密資
        訊,包括但不限於公司業務、技術、價格等,非經他方書面同意
        ,不得告知、洩漏、或交付予非執行業務相關之第三人。本契約
        期滿或經終止後亦同。甲方並應於與派遣勞工之僱用契約中為與
        本條相同之保密義務規定。
第十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乙方通知於合理期限改正而不改正
          ,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無須補
          償甲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派遣非其僱用之勞工提供勞務。
          2.偽造或變造履約相關文件者。
          3.因可歸責於自身之事由,未及時履行契約義務或有其他違反
            契約義務之情形,情節重大者。
    (二)乙方違反本契約義務,情節重大,經甲方通知於合理期限改正
          而不改正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之部分或全部
          ,且無須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三)甲乙方因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他方得逕
          行終止本契約,因此造成他方損失,他方得請求損害賠償。
    (四)本契約終止後,雙方仍互負相關保密義務。
第十一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一)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
            中華民國勞動法令及民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二)如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
第十二條  契約份數
          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甲乙方雙方各執一份,並由雙方各依規
          定貼用印花稅票。

立契約書人: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註:事業單位於簽定要派契約時可參考「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
  意事項」「(五)各機關與新派遣事業單位另訂定要派契約時,應於契
  約中明定新派遣事業單位如僱用原機關使用之派遣勞工,並仍在該機關
  提供勞務時,應要求新派遣事業單位併計其於該機關服務之年資,計算
  特別休假日數,以保障其休假權益。」以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算派遣
  勞工之特別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