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1
立契約人:
派遣事業單位:___(下稱「甲方」)
要派單位:_____(下稱乙方)
就甲方派遣其所僱勞工(下稱「派遣勞工」)為乙方服務之事宜,雙方同
意訂立本要派契約書(下稱「本契約」),俾共同遵守。
第一條  派遣關係
        甲方依本契約,指派派遣勞工為乙方提供勞務,並接受乙方之指
        揮監督管理,由乙方給付甲方服務費用。
第二條  契約期間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  甲方義務
        甲方主要義務如下:
    (一)依雙方同意之派遣勞工確認單內容,按時提供派遣勞工予乙方
          。
    (二)甲方所指派之派遣勞工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能勝任或有不
          當行為情事時,乙方得要求更換,甲方不得拒絕,並應於乙方
          通知後_日內更換。
    (三)與派遣勞工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乙方得隨時抽查。
    (四)收到乙方針對派遣勞工記載之出勤記錄後,計算工資及加班費
          ,於每月_日前將上述工資及加班費匯入派遣勞工提供之帳
          戶。
    (五)對於派遣勞工之請假、延長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之工資給付
          、獎金、分配紅利等勞動條件,不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
          則、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規定辦理。
    (六)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繳納相關保險
          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履行其他雇主依法應辦理之事項。並
          應將派遣勞工之名冊(包括派遣勞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
          證字號及住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影本
          及切結書(具結已依法為派遣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
          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送乙方備查。
    (七)每月依法扣繳派遣勞工個人所得稅,並發給派遣勞工扣繳憑單
          及相關單據。
    (八)教育並促使派遣勞工於派遣期間遵守乙方之合理指揮監督,並
          遵守乙方包括工作規則等內部規定。
第四條  乙方義務
        乙方主要義務如下:
    (一)依甲方派遣費用提報單,給付雙方合意之服務費用。
    (二)依派遣勞工確認單所載工作內容,對派遣勞工為合理之指揮監
          督。
    (三)派遣勞工因執行乙方職務侵害第三人權益,致甲方須負擔民法
          僱用人責任時,乙方對甲方所負之責任,應予以賠償。
    (四)為派遣勞工記載並保留出勤記錄,並於每月底前將該出勤記錄
          送交甲方。
    (五)於使用派遣勞工時,就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歧視禁止及就業服
          務法就業歧視禁止事項,應與甲方共同履行雇主義務。
    (六)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
          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派遣勞工如
          遭受乙方所屬人員性騷擾時,乙方應受理申訴後並與甲方共同
          調查,如調查屬實,乙方應對所屬人員進行懲處,並將結果通
          知甲方及當事人。
    (七)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派遣勞工之勞工安全衛
          生事項,維護派遣勞工之健康、安全及福祉。
第五條  派遣勞工與甲乙雙方之法律關係
    (一)甲方為派遣勞工之唯一法定雇主,除本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依
          法單獨承擔所有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動法規之雇主責任,包括
          但不限於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退休金提繳及工資發放等
          責任。若因甲方未能履行上述義務,致對派遣勞工發生賠償責
          任時,由甲方自行負責,與乙方無涉。
    (二)派遣勞工於派遣期間,應服從乙方合理之指揮監督,及乙方包
          括工作規則等內部規定。
    (三)派遣勞工於為乙方執行職務時發生職業災害,乙方應連帶負擔
          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乙方得就職業災害補償部分,
          向甲方求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甲方支付費用補償者,乙方得主張抵充。
第六條  派遣勞工服務內容
    (一)甲乙雙方簽訂本契約後,派遣勞工開始為乙方提供勞務前,甲
          方應提交乙方一份派遣勞工確認單,其上應記載下列事項:
          1.乙方名稱。
          2.派遣期間。
          3.派遣勞工之職務及工作內容。
          4.派遣勞工之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休息及休假。
          5.甲方收費標準(載明於另附之「派遣費用提報單」)。
          6.派遣勞工工資及相關費用。
          7.派遣勞工之福利事項。
          8.乙方對派遣勞工之指揮監督事項。
          9.乙方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10.其他甲乙雙方合意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二)乙方於確認派遣勞工確認單之內容無誤後,應簽署並送還甲方
          留存。乙方對派遣勞工確認單之記載有任何疑義者,應於收到
          確認單後_日內與甲方聯繫並修正內容。若乙方未於前開時間
          內與甲方聯繫或送交簽署之確認單者,視為同意確認單上所載
          條件及內容。
    (三)派遣勞工服務內容,除甲乙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以派遣勞工
          確認單之記載為準。
第七條  契約價金
    (一)服務費用:
          依雙方合意之派遣費用提報單所載。(內涵包含如招募費用、
          派遣勞工出勤管理費、計撥薪資作業費…等)
    (二)派遣勞工費用:
          1.工資
            派遣勞工工資依雙方合意之派遣費用提報單所載,工資以
            □按月計酬。每月工資按契約所載工作人員月薪計算。
            □按日計酬。每日工資按契約所載工作人員日薪計算。
            □按時計酬。每時工資按契約所載工作人員時薪計算。
            2.延長派遣勞工工作時間之工資
           (1)派遣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從事本契約工作,工資以:
                延長工時 2  小時內,每人每小時延長工時工資為_元
                。
                延長工時超過 2  小時,每人每小時延長工時工資為_
                元。
           (2)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使派遣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
                以外從事本契約工作,工資以每人每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為元。
            3.假日、例假日及休假日工資
           (1)派遣勞工在應休假日從事本契約工作在 8  小時以內者
                ,工資以每人每日為_元。
           (2)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派遣勞工停止勞動基準法第
                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有關之例假、應放假日及特別休
                假,從事本契約工作在 8  小時以內者,工資每人每日
                為_元。
                (註:以上工資皆不得低於法令規定)
            4.保險費用
              □法定保險費用(包括勞保、就保、健保),各依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商業保險費用
            5.退休金提撥費用,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
    (三)請款及付款方式:
          □甲方將前月_日起至月_日止所發生費用之相關資料及請款
            單等文件交寄乙方,乙方應於每月_日前,給付甲方契約價
            金(包含服務費用及派遣勞工費用等),甲方應依法及依勞
            動契約支付派遣勞工相關費用。甲方應於每月_日前將費用
            證明寄送乙方。
          □甲方應於每月_日前,將前月日起至月日止所生下列之派遣
            勞工費用相關文件(請勾選)、請款單及發票交寄至乙方,
            向乙方請領派遣勞工費用,乙方應於收到前款資料後_個工
            作天內進行付款:
          □成本或費用證明。
          □工資支付證明。
          □明列所有保險費用項目。
          □其他。
    (四)暫停給付服務費用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
          為止:
          1.甲方對派遣勞工,未依法給付工資,未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
            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未提繳勞工退休金。前
            開情形係可歸責於甲方,經主管機關或乙方通知甲方改正而
            逾期未改正者。
          2.甲方經勞動檢查有重大違反勞動法令情事。
          3.派遣勞工發生不能勝任或有不當行為之情事,經乙方依本契
            約通知更換而甲方未及時辦理者。
          4.甲方有其他違反本契約情事。
第八條  派遣勞工請假、休息、休假
        派遣勞工請假,其代理方式應依下列勾選方式辦理:
        □任何請假,甲方均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理並經乙方同
          意,乙方不另行支付價金。
        □依相關勞動法令規定請假者,每人每次請假未超過_個工作日
          或特別休假未累積超過_日者,甲方不必派員代理,亦不扣服
          務費用;如超過上述天數,甲方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
          理並經乙方同意,乙方不另行支付價金。
        □依相關勞動法令規定請假者,每人每次請假未超過_個工作日
          或特別休假未累積超過_日者,甲方不必派員代理,亦不扣服
          務費用;如超過上述天數,甲方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
          理並經乙方同意,代理人員之工資由乙方支付。
        □其他。上開請假,甲方應派而未派適當之勞工代理者,乙方得
          扣除相當之服務費用,且甲方須繳回乙方已支付之派遣勞工費
          用。
第九條  保密義務
        甲乙雙方對於因履行本契約所得知之所有他方相關資料及機密資
        訊,包括但不限於公司業務、技術、價格等,非經他方書面同意
        ,不得告知、洩漏、或交付予非執行業務相關之第三人。本契約
        期滿或經終止後亦同。甲方並應於與派遣勞工之僱用契約中為與
        本條相同之保密義務規定。
第十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乙方通知於合理期限改正而不改正
          ,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無須補
          償甲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派遣非其僱用之勞工提供勞務。
          2.偽造或變造履約相關文件者。
          3.因可歸責於自身之事由,未及時履行契約義務或有其他違反
            契約義務之情形,情節重大者。
    (二)乙方違反本契約義務,情節重大,經甲方通知於合理期限改正
          而不改正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之部分或全部
          ,且無須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三)甲乙方因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他方得逕
          行終止本契約,因此造成他方損失,他方得請求損害賠償。
    (四)本契約終止後,雙方仍互負相關保密義務。
第十一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一)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
            中華民國勞動法令及民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二)如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
第十二條  契約份數
          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甲乙方雙方各執一份,並由雙方各依規
          定貼用印花稅票。

立契約書人: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註:事業單位於簽定要派契約時可參考「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
  意事項」「(五)各機關與新派遣事業單位另訂定要派契約時,應於契
  約中明定新派遣事業單位如僱用原機關使用之派遣勞工,並仍在該機關
  提供勞務時,應要求新派遣事業單位併計其於該機關服務之年資,計算
  特別休假日數,以保障其休假權益。」以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算派遣
  勞工之特別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