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不得約定事項:
一、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二、要求勞工離職預告期間超過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期間。
三、雇主有權單方決定調降或不利變更薪資。
四、約定限制勞工請(休)假權益、請(休)假未依法給薪或懲罰性扣薪
。
五、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六、預扣薪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七、約定女性勞工於懷孕期間仍須輪值夜班。
八、未依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或將應提繳6%金額內含於工資。
九、約定雇主得不依規定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十、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未依相關規定辦
理。
十一、約定雇主得扣留勞工身分證明等文件、證書或收取保證金,於離職
時方能領回。
十二、約定勞工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情事,應離職、留職停薪或同
意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