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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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產業發展並提
    高在職勞工職場穩定度,充分運用各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
    心)訓練設施與師資,利用假日或夜間時段辦理在職人員之進修訓練
    ,以提升生產力及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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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訓中心自辦在職訓練實施對象為具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
    份之在職勞工,其投保身份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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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職訓中心自辦在職訓練規劃及實施原則如下:
(一)訓練職類班別之規劃,以配合產業發展,訓後輔導參加技術士技能
      檢定及提升勞工在職所需技能之項目為優先,對從業人員進修意願
      需求高之班別,得優先增加班次。
(二)為維持年度內開辦訓練之彈性,職訓中心應於每季平均規劃安排訓
      練班次。各項訓練課程內容安排,以實際運用技能訓練為主,學科
      為輔,每班次訓練時數以不超過一百四十四小時,開課期間不超過
      四個月為原則,各訓練班次應納入性別平等課程或活動。
(三)各職類班別招訓人數,應以現有機具設備之訓練崗位數規劃,每班
      人數最多不超過四十人,最低不少於十五人,實際開班授課人數,
      不得低於原核定開班人數之半數。若報名人數踴躍,得在不影響訓
      練品質前提下,增加錄訓名額,惟以不超過該班原訂招訓人數百分
      之二十為原則,以維持訓練成效及符合經濟效益。
(四)各班次訓練人數在二十五人以上(含)者,其術科得視需要安排兩
      位師資一同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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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職訓中心辦理自辦在職訓練應訂定學員甄試作業要點,並秉公開公正
    原則辦理招生,以筆試為原則,必要時得輔以口試,以篩選適訓之學
    員參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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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訓學員負擔費用,以學雜費與材料費總數二分之一,及鐘點費每人
    每小時十元計列,上開金額加總後無條件捨去至十位數,於開訓前向
    學員收繳,並依規定辦理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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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開訓前因報名參訓人數不足取消開班時,得全額退還學員所繳交之費
    用;開訓前學員取消報名者,應退還所繳費用百分之七十;已開訓未
    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而退訓者,退還所繳費用百分之五十;已開訓
    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而退訓者,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職訓中心應於訓練課程招生簡章明列退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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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參訓學員核發結訓證書及中途離退訓規定如下:
(一)請假及缺、曠課時數累積達全期訓練總時數四分之一以上(含),
      或經職訓中心考核成績未達所定結訓標準者,不發給結訓證書,但
      必要時得發給參訓證明。
(二)學員參訓期間行為不檢,或影響其他學員上課秩序,經職訓中心認
      定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其退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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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職訓中心應依本局就業安定基金概算編列原則暨注意事項及基金用途
    概算表格式提編訓練經費,依限報本局辦理初審作業,各項費用編列
    標準如下:
(一)材料費: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技
      術人員養成訓練材料費標準表」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辦理委外(補助)職前訓練材料費參考表」編列
      。
(二)鐘點費
      1.外聘師資鐘點費依據「局屬職訓中心自辦職前訓練外聘師資資格
        及鐘點費支給標準」編列,並依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
        點費支給規定」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
      2.內聘師資係指各訓練工場實際擔任訓練工作之聘任職業訓練師及
        聘用人員,其超時及兼課鐘點費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
        練局所屬職業訓練機構授課超時及兼課鐘點費發給要點」編列。
(三)學雜費:係指教材費、講義費、印刷裝訂費、文具紙張費,招訓宣
      導費等,上開各項費用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一般常
      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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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職訓中心辦理自辦在職訓練其他相關應辦事項如下:
(一)每班次均應進行學員意見調查,並視需要追蹤瞭解其訓後動態。
(二)每年辦理自主訪查,並視需要安排與參訓學員座談,訓練班次訪查
      相關作業依據本局「職業訓練計畫訪查作業規範」辦理。
(三)於開訓後二週內將各班錄訓名單登錄本局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
      統(TIMS),於結訓後三週內登錄結訓資料,於結訓後一個月內登
      錄學員滿意度調查資料,並將每月執行績效於次月五日前提報本局
      。
(四)於每年十月底前將次年訓練課程開班預定表,依規定格式報本局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