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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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署自辦在職訓練實施對象如下:
(一)具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
      其投保身分以開訓日為基準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本國籍。
      2.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
        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
        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
        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二)持有經國防部及所屬主官(管)編階上校以上之單位或國防部以外
      之其他機關開立送訓證明之志願役現役軍人。
    符合前項第二款規定資格者,其錄訓人數比率以各訓練班次預訓人數
    之百分之十為上限,若該班次錄取人數低於預訓人數,不在此限。若
    其前一年度離退訓率超過或低於一般在職參訓勞工離退訓百分之三時
    ,錄訓人數比例上限得於百分之三內增減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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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甄試作業原則如下:
(一)筆試前,參加甄試者應出示報名者身分及資格之證明文件,由分署
      查驗其身分及資格,未符規定者,一律不得參加筆試。
(二)筆試階段:應派員監考,筆試測驗開始十五分鐘後不得進入試場應
      試,視為缺考;缺考或違反考場規定,情節重大者,得取消考試資
      格。
(三)口試階段:
      1.分署依筆試測驗成績,依序擇優參加口試。
      2.應設置二名以上口試委員。
      3.口試前應告知參加甄試者將全程錄音或錄影。
      4.口試內容應與參訓身分、參訓歷史、訓後生涯規劃及適訓綜合評
        估等項目有關,不得涉及歧視或其他不當言論,並依口試情形綜
        合評估其適訓狀況。
(四)志願役現役軍人應於報名截止日前將送訓名冊及送訓證明正本函送
      訓練單位辦理資格審查,未符合規定者,不得參加甄試。
(五)於錄訓報到時出示資格證明文件,未出示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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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分署應於甄試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上網公告正、備取名單。
    正取人員應依規定時間及地點,備妥應備文件辦理報到事宜;報到時
    間結束尚有缺額時,分署得依備取順序通知遞補。逾時或未依規定辦
    理報到或遞補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
    分署須將錄訓報到之志願役現役軍人名冊函送原送訓單位,並副知國
    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人次室)。但非屬國防部之
    軍職人員免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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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參訓學員核發結訓證書及中途離退訓規定如下:
(一)請假及缺、曠課時數累積達全期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以上(含),
      或經分署考核成績未達所定結訓標準者,不發給結訓證書,但必要
      時得發給參訓證明。
(二)學員參訓期間行為不檢,或影響其他學員上課秩序,經分署認定情
      節重大者,得勒令其退訓。
(三)志願役現役軍人參訓,如有違犯、不遵守規定情節重大或中途退(
      離)訓者,由分署函送原送訓單位列管,並副知國防部人次室。但
      非屬國防部之軍職人員免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