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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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臨時工作津貼發給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
    ,每月最高發給一百七十六小時,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跨月上工者,首末月合計工時仍不得超過一百七十六小時。
    二年內合併領取臨時工作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津貼或補助,最
    長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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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會、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得會同相關單位派員實地
      查核、電話抽查及評鑑實際執行情形,必要時得查對相關資料,用
      人單位及津貼領取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方式,依就業促進津貼及相關僱用補助查核計畫、職業訓
      練計畫訪查作業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