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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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協助具有就業意願
    與需求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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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為協助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得發給臨
    時工作津貼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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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人單位申請臨時工作津貼,應備下列文件:
(一)執行臨時工作計畫之派工紀錄及領取津貼者之出勤紀錄表。
(二)經費印領清冊。
(三)臨時工作計畫執行報告。
(四)領據。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用人單位應為從事臨時工作之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其依法不能參加勞工保險者,應代為投保其他平安保險或意外險。
    用人單位應代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轉發臨時工作津貼,並為扣繳義務人
    ,於發給津貼時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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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失業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參加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自辦、委
      託或補助辦理之職業訓練課程,全額補助其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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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應備下列文件,於開訓後十五日內向訓
      練單位提出:
  (一)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第四點服務對象應備文件。
  (三)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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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得會同相關單位派員實地
      查核、電話抽查及評鑑實際執行情形,必要時得查對相關資料,用
      人單位及津貼領取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方式,依就業促進津貼及相關僱用補助查核計畫、職業訓
      練計畫訪查作業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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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定本要點臨時工作津貼總個案數應以當年度計
      畫編列之預算為限。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核定本要點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總個案數
      應以當年度計畫編列之預算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