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性侵害被害人就業促進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9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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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協助具有就業意願
    與需求之性侵害被害人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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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定用人單位,為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
    並提出臨時工作計畫書,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者。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
    體及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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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為協助性侵害被害人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得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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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性侵害被害人應備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
    料委託書及下列文件之一,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等相關
    服務: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曾遭受性侵害之證明(警察機關處理性侵害事件調查表或報案單、
      就醫、診療、驗傷之證明)。
(三)判決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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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之性侵害被害人之求職登記後,經就業諮
    詢並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其至用
    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其臨時工作津貼:
(一)於求職登記日起十四日內未能推介就業。
(二)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
    前項所稱正當理由,指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或工作
    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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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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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臨時工作津貼發給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
    ,且一個月合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最長六個月。
    失業之性侵害被害人二年內合併領取臨時工作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
    性質津貼或補助,最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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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失業之性侵害被害人,參加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
      理之職業訓練課程,全額補助其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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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失業之性侵害被害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
      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
      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前項所定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含)以上。
  (二)每星期訓練四日(含)以上。
  (三)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含)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