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計畫任務分工如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1.規劃推動職業輔導評量服務。
2.規劃督導職業輔導評量人員培訓事宜。
3.綜合規劃及督導辦理職業輔導評量機構評鑑事宜。
4.規劃研發職業輔導評量工具事宜。
5.辦理職業輔導評量之經費分配、核銷、績效彙整、評估及檢討等
事宜。
(二)地方政府
1.調查轄區內職業輔導評量服務需求,研訂執行計畫。
2.依轄區需求規劃,自行或委託辦理職業輔導評量服務。
3.督導並輔導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辦理職業輔導評量、進行滿意度調
查,並定期辦理評鑑。
4.推動辦理職業輔導評量及相關宣導工作。
5.協調、整合及開拓轄區內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
6.定期查核執行單位於全國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暨職業重建服務管
理系統資料登錄情形。
(三)地方政府自行辦理或接受地方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輔導評量服務之執
行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
1.依空間設置、工具使用、服務程式、個案保密與相關規定提供個
案職業輔導評量服務。
2.接受中央或地方政府安排之職業輔導評量訪視、評鑑及督導事宜
。
3.參與職業輔導評量相關會議、研習、參與討論、提供專業意見,
以提升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品質。
4.執行全國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暨職業重建服務管理系統登錄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