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計畫任務分工如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1.本計畫之審查、核定及發布事宜。
2.本計畫之政策指導事宜。
3.其他相關事項。
(二)本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
1.本計畫之統籌規劃、修正及相關之解釋。
2.本計畫總體執行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3.規劃研發職業輔導評量工具事宜。
4.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局所屬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就服中心)
1.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經費核撥、成果彙整、就地審計等
事項。
2.受理地方政府申請本計畫、審核及管考。
3.受理及核定地方政府進用專任職業輔導評量員資格。
4.協助及督導地方政府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業務。
5.其他相關事項。
(四)地方政府
1.研提年度計畫申請補助;辦理經費請撥及結報。
2.執行本計畫業務、督導並輔導執行單位辦理職業輔導評量相關業
務、進行滿意度調查,並定期辦理評鑑。
3.推動辦理職業輔導評量及相關宣導工作。
4.提報執行情形相關報表或辦理成效。
5.協調、整合及開拓轄區內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
6.定期查核執行單位於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資訊管理系統
(以下簡稱職重系統)資料登錄情形。
7.其他相關事項。
(五)地方政府自行辦理或接受地方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輔導評量服務之執
行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
1.依空間設置、工具使用、服務程式、個案保密與相關規定提供個
案職業輔導評量服務。
2.接受中央或地方政府安排之職業輔導評量訪視、評鑑及督導事宜
。
3.參與職業輔導評量相關會議、研習、參與討論、提供專業意見,
以提升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品質。
4.執行職重系統登錄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