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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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提供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以瞭解其職業潛能、興趣、技
    能、工作人格、生理狀況及所需輔具或服務等,提供具體職業重建服
    務或建議,俾利其適性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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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服務對象如下︰
(一)有就業或接受職業訓練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二)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需為其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個案,
      或已於庇護工場就業經評估不適合庇護性就業之個案。
(三)醫療復健穩定,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四)國民中學以上之應屆畢業生,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
      量者。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個案。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應依轄
    區職業輔導評量資源及需求狀況,訂定前項對象優先服務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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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任務分工如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1.本計畫之審查、核定及發布事宜。
      2.本計畫之政策指導事宜。
      3.其他相關事項。
(二)本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
      1.本計畫之統籌規劃、修正及相關之解釋。
      2.本計畫總體執行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3.規劃研發職業輔導評量工具事宜。
      4.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局所屬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就服中心)
      1.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經費核撥、成果彙整、就地審計等
        事項。
      2.受理地方政府申請本計畫、審核及管考。
      3.受理及核定地方政府進用專任職業輔導評量員資格。
      4.協助及督導地方政府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業務。
      5.其他相關事項。
(四)地方政府
      1.研提年度計畫申請補助;辦理經費請撥及結報。
      2.執行本計畫業務、督導並輔導執行單位辦理職業輔導評量相關業
        務、進行滿意度調查,並定期辦理評鑑。
      3.推動辦理職業輔導評量及相關宣導工作。
      4.提報執行情形相關報表或辦理成效。
      5.協調、整合及開拓轄區內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
      6.定期查核執行單位於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資訊管理系統
        (以下簡稱職重系統)資料登錄情形。
      7.其他相關事項。
(五)地方政府自行辦理或接受地方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輔導評量服務之執
      行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
      1.依空間設置、工具使用、服務程式、個案保密與相關規定提供個
        案職業輔導評量服務。
      2.接受中央或地方政府安排之職業輔導評量訪視、評鑑及督導事宜
        。
      3.參與職業輔導評量相關會議、研習、參與討論、提供專業意見,
        以提升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品質。
      4.執行職重系統登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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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政府得視需要委託符合下列資格者擔任執行單位:
(一)經核准立案之下列單位之一者:
      1.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者
        。
      2.社團法人:其組織章程明定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者
        。
      3.公私立學校、醫療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之證
        明文件。
(二)應具備符合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內資
      格條件之職業輔導評量員。
(三)應具備固定空間及職業輔導評量專用工具;其空間應至少六十平方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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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所進行之評量作業應依身心障礙者之個別特質,就
    下列項目實施之︰
(一)身心障礙者狀況與功能表現。
(二)學習特性與喜好。
(三)職業興趣。
(四)職業性向。
(五)工作技能。
(六)工作人格。
(七)潛在就業環境分析。
(八)就業輔具或職務再設計。
(九)其他與就業有關需求之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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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職業輔導評量之方式,按身心障礙者之個別狀況,依下列項目實施之
    ︰
(一)標準化心理測驗。
(二)工作樣本。
(三)情境評量。
(四)現場試做。
(五)其他有關評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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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地方政府申請本計畫補助應備自籌款,其補助額度及自籌比率由本局
    依地方政府前一年底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及分配後餘額平均分配
    轄內十五歲至未滿六十五歲身心障礙人口數為基準訂定。
    地方政府申請經費超出前點所定補助項目之範圍及額度者,應自行籌
    措。
    本計畫預算經立法院審議後有所刪減時,就服中心將依實際通過金額
    調整補助經費額度及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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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流程如附件一,除經當地勞工主管機關
    同意外,其時程累計不得逾五十小時(各服務階段及撰寫評量報告時
    數,分別計算再予加總),且自接案晤談日起至移覆職業輔導評量報
    告日止,不得逾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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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就服中心每年補助各地方政府以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五十萬
    元為原則,其標準如下:
(一)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費或人事費:
      1.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費:適於以兼任職業輔導評量員辦理之情形,
        付費標準以每位個案評量時數計算,每小時服務單價五百元整。
      2.人事費:適於以專任職業輔導評量員辦理之情形,每人每年評量
        以不低於三十名個案及八百評量時數,未達標準者,地方政府需
        依比例繳回當年度人事費補助款項。專任人員薪資以本局暨所屬
        各機關臨時人員僱用資格條件一覽表內業務督導員條件給薪及辦
        理後續薪資進階。
(二)購置評量工具:由各執行單位在八十萬元額度內視需要購置。
      1.測驗工具:由執行單位就職業興趣、認知類、智能類、適應行為
        類、性向類、學習成就類、人格類、情緒類及情境評量類等九類
        工具購置之。
      2.工作樣本:由執行單位就單一特質及多重特質之工作樣本,以具
        備國內常模者優先採購。
      3.所購置之工具所有權為當地地方政府。
      4.所購置之工具以不重複為原則。
      5.所購置之工具應標明為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補助。
(三)督導費用:專業督導每次出席費以二千元計算(每月至多二次)。
(四)執行單位之行政管理費:以第一款至第三款經費合計之百分之九為
      上限,包含交通費、保險費、個案誤餐費、職業輔導評量人員旅運
      費、現場試做廠商指導費、外展服務、說明會及其他與職業輔導評
      量工作有關費用,離島地區以百分之十為上限。
(五)地方政府行政作業費:以第一款及第二款經費合計之百分之五為上
      限;離島地區地方政府以百分之十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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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地方政府得視需要檢具次年度執行計畫(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併電
    子檔案,依就服中心受理之期間備函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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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就服中心依以下各款情形核予地方政府補助及其額度:
  (一)年度預算額度。
  (二)計畫之經費額度及執行方式之可行性。
  (三)地方政府前二年度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業務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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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地方政府申請補助計畫經就服中心核定其計畫及補助項目、補助金
      額後,於就服中心通知之期限前,填具領款收據,向就服中心請款
      。
      地方政府領款後應存入專為接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業安定基金補
      助計畫而設立之專戶存款,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
      ,不得抵用或移用,孳息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繳回。補助經費如未
      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並應將賸餘經費連同其他收入繳回就服中
      心辦理結案;違反者,就服中心得不予補助或於次年度起二年內不
      予補助。
      地方政府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並
      配合會計制度辦理核備請款事宜,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
      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
      理由,報就服中心核准後方得辦理。
      第九點補助項目之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費或人事費、購置評量工具、
      督導費用及行政作業費,不得相互流用;地方政府核銷時,其實際
      執行總經費之補助額度及自籌款之比率,應符合就服中心核定計畫
      補助之比率。
      地方政府於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應檢附支出明細表及年度成果報告
      函送就服中心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地方政府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
      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就服中心審核結果予以要求繳回時,地方政
      府應即將該項經費繳回就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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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地方政府應於四月、七月、十月及隔年一月分別填報執行情形概況
      表(格式如附件三),併電子檔函送就服中心,並副知本局或就服
      中心所委託該地區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資源服務網。
      地方政府應於經費結報時檢附執行成果報告,內容應包括核定之年
      度計畫、辦理情形、督導、檢討及建議等事項。
      本局或就服中心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
      補助案件將提報審計部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核銷,俟該部同意後依
      就地審計作業方式辦理,原始憑證需裝訂成冊,並自行妥為保管,
      俾供審計單位查核之用。另所列各項費用需依本局「一般常用經費
      編列標準及核銷應行注意事項」之經費標準及核銷注意事項核實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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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對於執行本計畫有功人員,得由該人員之服務單位酌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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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計畫經費由本局、就服中心及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