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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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所進行之評量作業應依身心障礙者之個別特質與評
    量需求,就下列項目選擇實施之︰
(一)身心障礙者狀況與功能表現。
(二)學習特性與喜好。
(三)職業興趣。
(四)職業性向。
(五)工作技能。
(六)工作人格。
(七)潛在就業環境分析。
(八)就業輔具或職務再設計。
(九)其他與就業有關需求之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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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職業輔導評量之方式,按身心障礙者之個別狀況與評量需求,依下列
    項目選擇實施之︰
(一)標準化心理測驗。
(二)工作樣本。
(三)情境評量。
(四)現場試做。
(五)其他有關評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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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流程如附件一,除經當地勞工主管機關
    同意外,其時程累計不得逾五十小時(各服務階段及撰寫評量報告時
    數,分別計算再予加總),且自接案晤談日起至移覆職業輔導評量報
    告日止,不得逾二十一個日曆天。
    勞工主管機關與執行單位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落實對於個案
    之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
    毀損、滅失或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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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就服中心每年補助各地方政府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費或人事費:
      1.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費:適於以兼任職業輔導評量員辦理之情形,
        付費標準以每位個案評量時數計算,每小時服務單價新臺幣(以
        下同)五百五十元整。
      2.人事費:適於以專任職業輔導評量員辦理之情形,包括專任職業
        輔導評量員之薪資、雇主須提撥健保費、雇主因人事費衍生其負
        擔健保補充保險費、勞保費(含就保及職災保險)、勞退金、加
        班費及年終獎金;另職業輔導評量員每人每年評量以不低於三十
        名個案或八百評量時數,未達標準者,地方政府需依比例繳回當
        年度人事費補助款項。專任人員薪資以本局暨所屬各機關自僱人
        員僱用資格條件一覽表內業務督導員條件給薪及辦理後續薪資進
        階。
(二)購置評量工具:由各執行單位在八十萬元額度內視需要購置。
      1.測驗工具:由執行單位就職業興趣、認知類、智能類、適應行為
        類、性向類、學習成就類、人格類、情緒類及情境評量類等九類
        工具購置之。
      2.工作樣本:由執行單位就單一特質及多重特質之工作樣本,以具
        備國內常模者優先採購。
      3.所購置之工具所有權為當地地方政府。
      4.所購置之工具以不重複為原則。
      5.所購置之工具應標明為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補助並造冊
        列管。
(三)督導費用:專業督導每次出席費以二千元計算(每月至多二次)。
(四)執行單位之行政管理費:以第一款至第三款經費合計之百分之九為
      上限,包含交通費、保險費、執行單位因業務費衍生其負擔健保補
      充保險費、個案誤餐費、職業輔導評量人員旅運費、現場試做廠商
      指導費、外展服務、說明會及其他與職業輔導評量工作有關費用,
      離島地區以百分之十為上限。
(五)地方政府行政作業費(含地方政府因業務費衍生其負擔健保補充保
      險費):以第一款及第二款經費合計之百分之五為上限;離島地區
      地方政府以百分之十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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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地方政府得視需要檢具次年度執行計畫(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併電
    子檔案,依就服中心受理之期間備函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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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地方政府申請補助計畫經就服中心核定其計畫及補助項目、補助金
      額後,於就服中心通知之期限前,填具領款收據,向就服中心請款
      。
      地方政府領款後應存入專為接受本會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計畫而設立
      之專戶存款,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不得抵用或
      移用,孳息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繳回。補助經費如未經使用者應即
      停止使用,並應將賸餘經費連同其他收入繳回就服中心辦理結案;
      違反者,就服中心得不予補助或於次年度起二年內不予補助。
      地方政府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並
      配合會計制度辦理核備請款事宜,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
      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
      理由,報就服中心核准後方得辦理。
      第九點補助項目之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費或人事費、購置評量工具、
      督導費用及行政作業費,不得相互流用;地方政府核銷時,其實際
      執行總經費之補助額度及自籌款之比率,應符合就服中心核定計畫
      補助之比率。
      地方政府於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應檢附支出明細表及年度成果報告
      函送就服中心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地方政府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
      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就服中心審核結果予以要求繳回時,地方政
      府應即將該項經費繳回就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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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地方政府應於四月、七月、十月及隔年一月分別填報執行情形概況
      表(格式如附件三),併電子檔函送就服中心,並副知本局及就服
      中心所委託該地區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中心。
      地方政府應於經費結報時檢附執行成果報告,內容應包括核定之年
      度計畫、辦理情形、督導、檢討及建議等事項。
      本局或就服中心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
      補助案件將提報審計部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核銷,俟該部同意後依
      就地審計作業方式辦理,原始憑證需裝訂成冊,並自行妥為保管,
      俾供審計單位查核之用。另所列各項費用需依本局「一般常用經費
      編列標準及核銷應行注意事項」之經費標準及核銷注意事項核實支
      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