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計畫分署每年補助各地方政府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費或人事費:
1.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費:適於以兼任職業輔導評量員辦理之情形,
付費標準以每位個案評量時數計算,每小時服務單價新臺幣(以
下同)五百五十元整。
2.人事費:適於以專任職業輔導評量員辦理之情形,包括專任職業
輔導評量員之薪資、雇主須提撥健保費、雇主因人事費衍生其負
擔健保補充保險費、勞保費(含就保及職災保險)、勞退金、加
班費及年終獎金;另職業輔導評量員每人每年評量以不低於三十
名個案或八百評量時數,未達標準者,地方政府需依比例繳回當
年度人事費補助款項。專任人員薪資以本署暨所屬各機關自僱人
員僱用資格條件一覽表內業務督導員條件給薪及辦理後續薪資進
階。
3.專業加給:領有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
證書之一者,專任職業輔導評量員每月加給專業加給三千元,並
以三千元為限。上開人員應於進用後二個月內完成執業執照登記
。
(二)購置評量工具:由各執行單位在六十萬元額度內視需要購置。
1.測驗工具:由執行單位就職業興趣、認知類、智能類、適應行為
類、性向類、學習成就類、人格類、情緒類及情境評量類等九類
工具購置之。
2.工作樣本:由執行單位就單一特質及多重特質之工作樣本,以具
備國內常模者優先採購。
3.所購置之工具所有權為當地地方政府。
4.所購置之工具以不重複為原則。
5.所購置之工具應標明為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補助並造冊
列管。
(三)督導費用:
1.出席費:專業督導每次出席費以二千元計算。督導次數依個案總
數計算,三十人以下者每月至多二次,三十一至六十人者每月至
多四次;六十一至九十人者每月至多六次,以此類推。督導時間
每次至少二小時。
2.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列支。
(四)執行單位之行政管理費:以第一款至第三款經費合計之百分之九為
上限,包含保險費、執行單位因業務費衍生其負擔健保補充保險費
、個案誤餐費、職業輔導評量人員旅運費、現場試做廠商指導費、
外展服務、說明會及其他與職業輔導評量工作有關費用,離島地區
以百分之十為上限。
(五)地方政府行政作業費(含地方政府因業務費衍生其負擔健保補充保
險費):以第一款及第二款經費合計之百分之五為上限;離島地區
地方政府以百分之十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