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 (民國 103 年 08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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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在颱風惡劣氣候下,外勤人員安全,相較於一般勞工,其職業災害風
    險更高,特別是於颱風天風雨交加,以機車執行外勤任務,發生交通
    事故或其他(招牌掉落、鷹架或路樹倒塌等)事故之機率大增。
    餐旅業、郵政業、大眾傳播業等均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雖有設置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管理人員從事安全衛生管理,對於勞工應施以
    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及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
    合實際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等一般規定,惟颱風天執行外勤任務
    ,因道路、風雨、地區受損程度等環境差異甚大,不確定性甚高,且
    非雇主指揮監督之工作場所,無法以事業內一般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
    設施標準予以保護。因此,事前之危害風險辨識、評估及訂定安全衛
    生工作守則、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必要控制措施,均應透過企業
    內部管理制度及因地制宜之運作,以強化外勤人員之安全意識,並落
    實於外勤任務中。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第 23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
    行細則」第 31 條及相關法規,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
    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亦
    即依有關安全衛生法令、指引、實務規範或一般社會通念,雇主明知
    或可得而知勞工所從事之工作,有致其生命、身體及健康受危害之虞
    ,並可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者,就應負起責任。另外,依職業
    安全衛生法授權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亦增訂第 286  條之 2
    有關颱風天外勤作業安全之規定。故雇主依法應負起維護颱風天外勤
    人員外勤安全之責任,本部為協助雇主對颱風天外勤作業危害之辨識
    、評估及控制,特訂定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供事業單位參考。
    本指引為行政指導,事業單位應依本身實際需要及相關法規要求,適
    度修正及調整。事業單位對於颱風天外勤作業,得參考本指引訂定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據以執行,並留存相關執行紀錄,落實保障外
    勤人員安全與健康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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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適用範圍
    颱風警報發布後,地方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各區
    、鄉、鎮、市)已宣布停止上班,於颱風天執行外勤服務者。但不包
    括搶救、急救人員及其他法令有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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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計畫訂定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
    性,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
    評估及控制等安全衛生事項。
二、事業單位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應包括颱風天外勤安全管理
    計畫,並敘明其內容有無依相關指引辦理。
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規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安全衛生
    工作守則應訂有「外勤人員受指派出勤發現現場存有風險,使生命遭
    受威脅,應以生命安全為重,不要冒險前往,如未達成外勤任務者,
    雇主不會予以不利處分」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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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雇主及主管人員之安全衛生職責
一、雇主應訂定安全管理政策,並宣示以人身安全為第一優先考量,對於
    颱風天餐飲等外勤人員受指派出勤發現現場存有風險,使生命遭受威
    脅,應以生命安全為重,不要冒險前往,如未達成外送任務者,不會
    予以不利處分。
二、雇主應依事業規模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管理人員,規劃、督
    導及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雇主及主管人員於颱風天派員外勤時,應針對各外勤可能之危險情境
    ,進行危害辨識、危害評估及依評估結果擬訂危害控制之分級管理措
    施。
四、雇主應會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外勤指派主管及外勤人員勞工代表,
    依風險評估結果,訂定外勤安全作業標準,納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中
    ,並定期檢討更新。
五、雇主對於新進外勤人員或在職人員變更工作時,應實施 3  小時以上
    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依外勤性質及風險評估結果,規劃實施必要
    之在職訓練。
六、雇主及主管人員於颱風天派員外勤時,應建立事前安全查核機制,實
    施勤前講習,並採取必要之安全管理措施。
七、雇主及主管人員對於外勤人員、裝備、安全措施、意外保險及緊急應
    變措施,應妥為規劃,並依任務需求,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
    、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
八、雇主及主管人員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外勤作業安全稽核,督導所屬落
    實風險評估及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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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危害辨識、危害評估、危害控制
一、事業單位雇主應訂定颱風天外勤安全之評估機制、流程及相關表單,
    針對颱風天勞工外勤之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實施風險評估,辨識可
    能危害及採取因應之分級管理措施。
二、颱風警報發布後,事業單位雇主應依氣象局及媒體資訊評估外勤區域
    是否有強風大雨致道路淹水、鷹架或路樹倒塌、坍方落石、道路受損
    、物體飛落、電線脫落或電桿傾倒等相關危害。
三、針對各種風險不同等級情況,事業單位雇主或授權主管人員應依風險
    程度採取停止外勤、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其他
    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勤前教育等安全管理措施。
四、如依媒體報導,評估認有顯著風險或有可預見之風險時,應停止外勤
    。如評估後仍決定使勞工外勤作業,雇主應採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
    及交通工具,例如限縮外勤區域或提供安全之外勤交通工具及適當個
    人防護具等,並由雇主或主管人員以書面指派(颱風天外勤指派單參
    考例如附),保存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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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計畫執行及紀錄
一、事業單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要求、風險評估結果、事件案例等因
    素,定期或適時的檢討風險評估結果,必要時予以修正。
二、風險評估的結果應適時傳達給相關部門及人員周知。
三、事業單位應明確規定風險評估結果及重要控制措施執行的記錄內容及
    保存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