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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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規劃辦理轄區失業者職業訓練,提升失
    業者專業技能,促進其就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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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關於本作業規定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修正及解釋等事宜。
(二)協調、督導本局所屬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中區
      職業訓練中心、臺南職業訓練中心及南區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
      職訓中心)之執行業務。
(三)整體計畫之審查、核定、執行管控、績效評估、考核及成效檢討等
      事宜。
(四)預算編列及管理事宜。
(五)其他整體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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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職訓中心關於本作業規定之任務如下:
(一)轄區內之督導、協助、訓練品質之管控、查核及成效檢討等事宜。
(二)轄區內計畫初審與經費之管理及結報等事宜。
(三)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複審、發放、查核及追繳等事宜。
(四)提供訓練單位運用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TIMS 系
      統)申請辦訓所需帳號密碼。
(五)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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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政府關於本作業規定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及委託訓練單位。
(二)受理訓練單位研提訓練計畫,辦理資格審查、實地訪視及訓練計畫
      評選(審)事宜。
(三)辦理年度所需經費請款及核銷等事項。
(四)督導訓練單位落實招生甄選錄訓,並確依訓練計畫執行等事項。
(五)審查參訓學員資格、結訓相關資料及核撥訓練經費。
(六)訓練查核、申訴案件處理等事項。
(七)結訓學員就業追蹤輔導及訓練成效統計等事項。
(八)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審查及發放等事項,並督導管控訓練單位
      確實撥付至學員帳戶。
(九)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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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訓練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依據地方政府年度公告之作業方式及時程提報訓練計畫。
(二)辦理學員受訓資格初審、自行負擔費用收繳、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
      請及發放等相關事宜。
(三)各訓練班次行政、教務、會計及輔導相關配合事項。
(四)配合本局 TIMS 系統,辦理各項資料填報作業。
(五)依地方政府契約書規定辦理相關作業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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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方政府以勞務採購方式規劃辦理訓練計畫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
    規定辦理,於就業安定基金當年度補助職業訓練經費額度下,綜合考
    量地區產業發展、就業市場人力需求及失業者職業訓練需要,擇定職
    業訓練組合之規格,做為公告採購之標的物。
    職前訓練係屬就業導向之訓練措施,輔導學員就業之工作,應為訓練
    單位服務事項之一,並將「結訓學員訓後成功就業」規範為履約驗收
    之必要條件,於委託訓練規範中明訂訓練單位就業輔導工作執行事項
    。
    訓練單位於職業訓練計畫中,應詳予說明規劃內容、辦理方式及效益
    分析,經評選(審)簽約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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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訓練班次均應規劃以失業者為招生對象,不得招收在職者參訓。地
    方政府應於委託契約中明定訓練單位辦理各訓練班次不得招收未符受
    訓資格條件之民眾參訓,違約者,一律不予支付訓練費,並予以計罰
    違約金及列為履約不佳之紀錄。
    各班次訓練人數以三十至四十人辦理規劃,最低開班人數須在二十人
    以上;特定對象或離島、偏遠地區之失業者專班,最低開班人數在十
    五人以上。但訓練班次有其特殊性,無法依該原則辦理時,各地方政
    府得於通盤分析後,依行政程序專案核定後實施。
    前項最低開班人數係以開訓當日之參訓人數計算;偏遠地區之範圍參
    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定義偏遠地區鄉鎮名稱(「區域弱勢
    之行政區範圍」)表中之「偏遠程度高」之區域認定之。
    各訓練班次之開課期程,基於民眾之參訓需要,宜均勻配置年度各月
    份中。
    本局已於其他訓練計畫規劃辦理之班次,即保母及照顧服務員訓練職
    類及身心障礙者專班訓練等,地方政府無須於本計畫內辦理,以明確
    訓練分工原則。
    訓練計畫應不予辦理屬基礎教育、語文、活動、休憩益智、性情陶冶
    或課程與就業目標直接關聯性不顯著之訓練學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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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訓練班次內容應納入至少三小時之性別平等課程,並得視需要納入
    勞動法令、職場工作倫理、求職技巧、人際溝通或電腦等軟性課程;
    屬創業職類者,得視需要於課程中納入市場分析、通路行銷、財務控
    制、經營管理等創業所需之知能技巧課程。
    地方政府辦理訓練課程之規劃,應不列入醫療管理行為、對人體或動
    物有侵入性或交付內服藥品等及推拿、指壓、刮痧等之內容。
    訓練單位開辦之訓練班別及每位授課講師授課時數,得依課程屬性、
    訓練單位及訓練地點,調整每位授課講師授課時數占該班別總訓練時
    數之比例,最多不得超過總訓練時數之二分之一。但地方政府得視開
    辦訓練班別之特性及課程實際需要調整。
    地方政府所規劃辦理之訓練班次,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定有訓練課
    程、時數標準及需事前核備等規定者,應規範訓練單位依其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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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訓練班次應採下列方式進行「職業訓練推介單」之適用規劃(以下
    簡稱推介單,如附表一):
(一)採「一律錄訓」規劃者,各訓練班次於甄試錄訓規定中,針對推介
      單之適用無特殊規範時,依參訓民眾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
      願離職失業者」或「特定對象失業者」等身分一律錄訓,其他身分
      如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及非就業保險之一般失業者,
      依甄選錄訓規定辦理。
(二)採「甄選錄訓」規劃者,各地方政府規劃之訓練班次,因屬性各有
      不同,如於各該甄選錄訓規定中,針對推介單之適用另有規範時,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各該規範辦理推介作業,並向推介之民眾說
      明。訓練單位核定以甄選錄訓方式辦理者,口試時應將是否持有推
      介單納入綜合考量予以評分。
    規劃一律錄訓之訓練班次,訓練單位如有拒絕持推介單失業民眾參訓
    者,地方政府應訂定處罰條款;訓練單位如未錄訓持推介單者,應即
    回報原推介之就業服務機構及委辦之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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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地方政府委託辦理各項訓練計畫,得依不同領域之訓練類群,分別邀
    請各該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評選(審)委員辦理審查,地方政府應就
    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書擬具初審意見供評選(審)委員參考,並選
    擇學員訓後三個月就業率可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訓練班次優先辦理。
    訓練單位除需具備辦理各該訓練職類之場地、設備、設施、師資及行
    政作業能力外,應於訓練計畫提報具體就業輔導計畫,敘明預定與各
    廠商、企業、可就業之單位團體等機構連繫或辦理雇主座談會等具體
    做法,並以具有甄選適訓者參訓及執行輔導學員就業能力之單位為優
    先委託對象。
    前項訓練場地各班次教室之環境條件、設備數量等級、建築物安全及
    消防安全等設施,須符合安檢規定。
    地方政府依政府採購法規劃辦理之購買方式,採購價格應列入評選(
    審)項目之一,占權重百分之二十;另訓練單位以前年度辦理訓練成
    效(含就業率)應納為採購評選(審)時之重要參據。
    訓練單位所辦班別如屬上年度就業率低於百分之三十或連續二年低於
    百分之四十,或於離島、偏遠地區所辦班別如屬上年度就業率低於百
    分之二十或連續二年低於百分之三十者,除有特殊原因及具體改善作
    為外,不予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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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訓練班次經費編列標準如下:
  (一)鐘點費:
        1.師資鐘點費每小時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八百元為編
          列原則;申請單位於規劃特定課程,需運用特殊外聘專業師資
          授課時,得於八百元至最高一千六百元間,依實際需要編列,
          並應提出完整書面資料,具體說明該課程及所配置師資之特殊
          性、編列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等,以供審查。
        2.規劃招生人數在二十六人以上之訓練班次,術科得視實際需要
          ,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教學,其鐘點費標準以每小時四百元編列
          。但如為特殊性訓練課程,針對助教之編制運用,需另行規劃
          設計時,經詳述其特殊性及編列之合理性獲同意,得不受上述
          原則之限制。
  (二)勞保費:
        1.依據勞工保險局參加職業訓練學員勞保費標準編列(依勞工保
          險局公告之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第一級月投保薪資申報),本
          項係強制保險,參訓學員ㄧ律參加勞工保險。 2. 已參加農民
          健康保險者,得選擇參加勞工保險,並退保農民健康保險,或
          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同時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三)就業輔導費:按每班次每人四千元編列。
  (四)開放報價項目:得依各該訓練班次之規劃及實施內涵之需要編列
        ,部分項目得參考「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
        法」第六條第一款所列項目編列報價(項目包括材料費、教材費
        、撰稿費、學雜費、場地費、宣導費、教師交通費、行政作業費
        、設備維護費、工作人員費、文具用品費及其他費用),相關經
        費編列標準如下:
        1.場地費:按班次上課次數編列,每場次編列金額不得超過二千
          五百元,每日最多編列上、下午各一場次,每班次最高編列五
          萬元。
        2.宣導費:按每班次最高二萬元編列。
        3.工作人員費:
        (1)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當年度基本工資時薪標準編列
             。屬訓練時數未達三百小時之班次,每班次最高編列一百
             五十小時;屬訓練時數三百小時以上、未達四百五十小時
             之班次,每班次最高編列二百小時;屬訓練時數四百五十
             小時以上之班次,每班次最高編列三百小時。
        (2)學員及已支領鐘點費之講師、助教不得再支領同一班次工
             作人員費。
        4.設備使用或維護費:按每人術科時數每小時最高三元編列。
        5.個案輔導費:為提供身心障礙學員及其他特殊學員(如學習障
          礙、中輟生、更生受保護人、自立少年、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
          、高風險家庭成員及遊民等學員)於訓練期間之生活、學習、
          心理及就業等輔導工作,每班次按預估招收身心障礙者及其他
          特殊學員參訓人數每人每月最高二千五百元編列。
        6.職場實習指導費:
       (1)訓練單位依職類班次特性,安排至事業單位實習且事業單位
            提供專人進行指導管理者,得按每位指導員每小時八百元編
            列,每小時最多可同時編列三位指導員;職場實習指導費編
            列時數以不超過訓練總時數十分之一為原則。
       (2)訓練單位於安排學員至事業單位實習期間,不得同時編列如
            鐘點費、場地費、工作人員費及設備使用或維護費等項經費
            ,以及其他由各地方政府認定無須編列之相關費用。
       (3)訓練單位於安排學員至事業單位實習期間,應掌握學員實習
            情形,並作成訪視紀錄。
  (五)營業稅:應稅廠商應按各項報價總和百分之五報列營業稅,計入
        投標總價。而免徵營業稅廠商則就該營業稅項目報價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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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前點各項經費之總和,為該訓練班次之訓練成本,地方政府應以「
      個人訓練成本」作為委託經費計價的基本單位,計算方式如下:
  (一)個人訓練成本=個人訓練費+個人就業輔導費=每班(訓練費+
        就業輔導費)/(每班預訓人數)。
  (二)個人訓練成本經核定後,實際訓練人數如低於預定招生人數,除
        鐘點費、助教費按原核定金額支付,不受實際開訓人數多寡影響
        ;其餘報價項目,如學雜費、材料費、行政作業費…等,仍依原
        核定各單項之單價計費,訓練單位不得申請重新計價,且訓練單
        位仍應提供原訓練計畫所承諾之同等服務組合,不得縮減,但實
        際開訓人數在二十五人以下者,助教費用應予全額減列,訓練單
        位無須提供助教協助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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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地方政府於完成招標委託作業後,應填具「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
      業訓練預定明細表」(如附表二),詳列確實訓練期程、預定訓練
      經費及訓練單位,函報對口職訓中心,作為查訪訓練實施情形及是
      否依 TIMS 系統規定辦理登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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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地方政府於完成職業訓練勞務委託簽約後,應督促訓練單位將辦理
      之訓練班次登錄於 TIMS 系統及各地方政府網站,並應印妥招訓簡
      章。
      訓練單位為招訓所進行之宣導,應符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
      ,且招訓宣導之文宣應統一規範由地方政府審核後再行刊登,並應
      載明經費來源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業安定基金補助以及地方政府
      授權招訓字號,俾利民眾辨識與地方政府管理。
      地方政府應規範訓練單位於招生時公告甄選方式及錄訓標準,考量
      參訓者之適訓條件及各項錄訓規範,依課程特性,採筆試、口試或
      其他綜合方式,甄選合格適訓者參訓。筆試成績至少應達六十分為
      錄訓門檻。口試項目應評估報名者就業意願、參訓需求及必要性,
      並將其最近二年內之參訓紀錄、是否持有推介單、具特定對象身分
      者等納入綜合考量予以評分。依筆試、口試等項目及配分,計算甄
      選成績及名次,依序錄訓。
      訓練單位於受理民眾報名時,應查驗「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或「無勞保紀錄單」。
      為有效運用訓練資源,訓練單位對於報名參訓者,應先至 TIMS 系
      統查詢報名者參訓紀錄,二年內已有二次參訓紀錄且均無就業情形
      ,或尚在訓後九十日內就業輔導期間者,訓練單位應訪談及評估,
      以排除無就業意願之參訓者。
      訓練單位一年內對於相同之班次,不得重複招收已結訓同一學員再
      次參訓。違反上開規定者,除該學員之個人訓練費不予支付外,另
      處以契約總價金之訓練相關經費百分之二之違約金,最高以扣除該
      契約訓練相關經費之總和為上限,並納為未來採購評選(審)之評
      分參據。
      訓練班次於開訓後如尚有缺額,課程總訓練時數在一百二十小時以
      內者,訓練單位最遲於開訓日起實際上課日二日內仍得受理參訓;
      總訓練時數超過一百二十小時者,最遲於開訓日起實際上課日三日
      內仍得繼續受理參訓;並得依各該班次之屬性,逕行規劃。
      已核定開辦之訓練班次,如因招訓人數不足或其他需要,地方政府
      得同意訓練單位申請延期開訓,但以延期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
      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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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一般失業參訓學員應自行負擔部分訓練費,並以該班次簽約(不含
      營業稅)之個人訓練費(=個人訓練成本-個人就業輔導費)之百
      分之二十計算,不受開訓人數影響。
      具特定失業者身分之參訓者(資格條件及應附證明如附表三),得
      選擇其中一種身分,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訓練單位申請免繳自行負
      擔費用。
      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前,向參訓學員收取學員自行負擔訓練費,並開
      立收據正本至少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供學員留存;另於開訓日起十
      四日內,將收繳費用、收據正本、參訓學員自行負擔費用清冊(如
      附表四)及免繳自行負擔費用之證明文件,報地方政府審查。
      已報名繳費學員因故無法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還所繳費用之七
      成;受訓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而退訓者,退還所繳費用之半數;受訓
      逾全期三分之一而退訓者,不予退費。
      訓練單位向受訓學員收取之費用,除依所定標準比例收繳外,不得
      以任何理由或名目收取其他費用,違反者經查屬實,地方政府得自
      應付契約總價金中扣除退還參訓學員,該訓練單位並應負相關法律
      責任。
      地方政府應核對參訓學員身分,並於核算參訓學員自行負擔費用無
      誤後,將收取款項、訓練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及其編製之參訓學員
      收繳清冊為送審憑證,收繳款項,並請列帳,按季彙整造冊繳回本
      局對口職訓中心入就業安定基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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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地方政府應規範訓練單位編製參訓學員服務手冊,並向學員確實說
      明各該班次之培訓目標、課程安排實施方式、就業資訊及就業方式
      、學員退訓及自繳費用收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領須知、教學生
      活管理等有關參訓者權利義務之規定,使學員瞭解訓練學習及就業
      之目標,並獲得各項輔導服務之資訊。
      訓練單位於學員受訓期間,應規劃安排生涯輔導、職業道德、職業
      倫理及求職技巧等相關輔導課程、活動。
      地方政府及訓練單位應提供所委託班次學員問題反映申訴管道,並
      予以必要之支援協助;對反應及申訴等事項,應積極協助並妥為處
      理。訓練單位如有疏失情形經查屬實者,地方政府應督促其改善,
      並追蹤其缺失改善情形,改善情形並列為以後年度採購評選(審)
      之評分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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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訓練單位應於開訓日起十四日內,將學員基本資料鍵入 TIMS 系統
      ,並應配合本局 TIMS 系統規範辦理之訓練課程、成績考核、就業
      成果、學員滿意度調查等作業事項,以確保訓練資料之完整性,並
      利系統進行訓練資訊管理。
      訓練單位應於學員參訓當日為學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事宜,並於學
      員結訓前,配合地方政府辦理學員滿意度調查之填寫作業,將已填
      寫之滿意度調查表格送地方政府辦理。
      訓練單位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對於參訓學員之個人資料
      ,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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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地方政府對委外職業訓練應辦理不定期訪查,並依下列規定查核學
      員上課及教師授課情形:
  (一)訓練時數在一百八十小時以下之班次,訪查一次。
  (二)訓練時數在一百八十一至三百六十小時之班次,訪查二次。
  (三)訓練時數在三百六十一至五百四十小時之班次,訪查三次。
  (四)訓練時數在五百四十一小時以上之班次,訪查四次。
      地方政府於當次查課後,應於訪查日起七日內填寫紀錄並陳核後即
      登錄 TIMS 系統,作為轄區年度委外或補助辦理職業訓練作業之參
      據。
      訓練期間,經查訪訓練單位有行政、教務、輔導及會計業務等相關
      問題缺失時,地方政府應請訓練單位限期改善,或依委託契約規定
      處理。訓練單位應依本局委外與補助辦理職前訓練評鑑計畫規定,
      接受評鑑。
      訓練單位之行政、教務、輔導及會計業務等執行結果應列入紀錄,
      並列為評鑑指標,評鑑結果應公告,並列為下年度訓練勞務採購選
      (審)之評分參據,以確保施訓品質。
      地方政府應接受本局(含所屬職訓中心)及委託單位對其辦理訓練
      之條件及成果實施考核、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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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學員於訓練期間,由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並確有工作事實,應認定為提前就業,依規定辦理退訓;另無工
      作事實者,就其加保情形通報勞工保險局查處,並同意依原適用對
      象別繼續參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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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訓練單位對於學員請假及曠課時數累積達全期訓練總時數十分之一
      、曠課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二十分之一、或參訓期間行為不檢情
      節重大者,應勒令退訓,但因不可預期之事由依規定請假超過十分
      之一,經專案核定得繼續參訓者,不在此限。
      參訓學員如有下列事項,得專案申請中途離退訓:
  (一)因家庭發生不可抗拒之災變等重大事故,無法繼續參訓者。
  (二)患重大疾病、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公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需長期治療者。
  (三)實際參訓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且有適當工作機會而提前
        就業者。
  (四)奉召服兵役者。
  (五)其他經地方政府認定者。
      訓練期間因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如颱風、地震)致訓練地點所在
      地之地方政府公告當地停止上課者,訓練單位應擇期補課,補課期
      間視同正常上課,參訓學員因故未到課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
      退訓或經訓練單位考核成績未達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但必
      要時得發給參訓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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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訓練期間之實習成品為食材等消耗性物品,無法保存者,或為專
        題製作、設計之程式軟體、實體成品等,得由訓練單位轉發製作
        之學員保管;訓練單位經學員同意後得擇優留存,供教學示範及
        成效評鑑與成果展示。
        地方政府對於各該類別班次材料費佔總訓練費比例較高者,或因
        其訓練類別、屬性而產出實習成品為一萬元以上具一定經濟價值
        者,或集體研習共同實作之實習成品,得採以收回保管或同意由
        訓練單位留存之方式辦理,並應於招標公告及委託契約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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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訓練單位於學員結訓前,應主動與各廠商、企業界、可就業之單
        位團體等機構聯繫或辦理雇主座談會,爭取就業機會及進行就業
        媒合,必要時得聯合轄區內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現場徵才或專
        題製作發表會,對所辦理之各訓練班次結訓後進行推介就業成果
        追蹤。
        每一訓練班次結訓後九十日內之就業成效,無論是否符合就業輔
        導費支付標準,訓練單位應將結案報告(含活動內容與就業成果
        )送地方政府,及將就業結果(含未就業學員之未就業原因)登
        錄 TIMS 系統;未就業學員之相關資料,該系統逕匯入網際網路
        三合一就業服務資訊系統,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後續就業服
        務事宜。
        地方政府對於近一年未依規定繳交輔導就業統計成果或職業訓練
        評鑑成績為二顆星以下之訓練單位,得不列入委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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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各訓練班次結訓後九十日,TIMS 系統將與勞工保險局勞保資料
        檔進行第一次系統勾稽,經勾稽查驗於訓後九十日內,曾有加入
        勞保紀錄者(排除訓字號加保資料及職業工會保險者),即完成
        其就業判定,勾稽查驗結果並由系統同時回饋予各該訓練單位。
        無法經由前項系統勾稽模式進行就業判定者(如自營工作或無一
        定雇主加入職業工會保險者、非典型之工作就業或僱用型態、原
        住民重點地區及偏遠部落之訓後就業及其他),得由訓練單位採
        逐案實地瞭解個案就業情形之人工方式,進行個案就業調查,並
        應具備下列資料,且於系統第二次勾稽前輸入 TIMS 系統者,始
        判定為就業:
    (一)廠商開立之就業證明(可據以認定個案結訓後九十日內,有就
          業事實者)或個案之就業切結書(如附表五)。
    (二)訓練單位依調查結果填報之就業調查紀錄表(如附表六)及訪
          查照片。
        前項輸入 TIMS 系統之調查結果紀錄文件內容,應包含個案就業
        類型、到職日期、就業單位名稱、地址、聯絡方式、工作職稱或
        條列摘述主要工作內容、工作薪資、個人聯絡地址及電話等項基
        本資料,如個案訓後已加入勞、農、漁保險,因故而未能經由系
        統勾稽及時查驗者,亦應一併填入,以玆佐證。
        訓練單位對受訓學員於錄訓時或參訓期間,已加入勞工保險而未
        退保者(訓字保除外),應不以系統勾稽,一律以人工方式進行
        就業判定。
        訓練單位採人工方式進行個案就業調查時,因個案特殊性之就業
        樣態,無法確切填報上述就業單位名稱、工作職稱等基本資料,
        地方政府得依各該訓練計畫之屬性,同意訓練單位依個案就業效
        果之事實填報詳細說明資料,予以切結,進行就業判定,並納入
        委託契約。
        個案切結之就業調查記錄相關文件,訓練單位於結銷時,應同時
        影送主辦地方政府留存,並規定正本由訓練單位至少保存三年以
        上,以供查驗。
        各訓練班次結訓後一百日,TIMS 系統將與勞保局勞保資料檔(
        排除訓字號加保資料及職業工會保險者)再進行第二次系統勾稽
        ,經勾稽查驗於訓後九十日內曾有加入勞保紀錄者(排除訓字號
        加保資料及職業工會保險者)及訓練單位以人工方式進行就業判
        定並完成 TIMS 系統輸入作業之個案,均得判定為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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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訓後就業率之計算標準,為(就業人數+提前就業人數)/(結
        訓人數+提前就業人數)。
        前項就業人數之計算包含下列三項:
    (一)結訓後九十日第一次系統勾稽查驗於訓後九十日內曾有加入勞
          保紀錄者(排除訓字號加保資料及職業工會保險者)。
    (二)結訓後一百日第二次系統勾稽查驗於訓後九十日內曾有加入勞
          保紀錄者(排除訓字號加保資料及職業工會保險者)。
    (三)結訓後一百日內以人工方式完成就業判定並完成 TIMS 系統輸
          入作業之個案。
        第一項所稱提前就業人數,係指實際參訓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二分
        之一以上、且有適當工作機會而提前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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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地方政府對於訓練單位提報之就業成果應予審核,並於委託契約
        中,明訂訓練單位應執行事項及提報不實資料或虛報就業成果之
        處理規範。
        地方政府對結訓後九十日內確有就業事實應進行查核,查核比率
        如下:
    (一)經由TIMS系統勾稽判定者,電話查核至少應達百分之三十。
    (二)取得廠商開立之就業證明者,應全部電話查核,另實地查核至
          少應達百分之二十。
    (三)取得學員就業切結書者,應全部電話查核,另實地查核至少應
          達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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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地方政府於辦理電話或實地查核時,就業成果如有異常關聯,明
        顯不合理之情形,應針對各該班次全面進行實地查核。經查有不
        實者,應不予撥付就業輔導費,並依契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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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各訓練班次之訓練費項目,地方政府得依各該訓練班次訓練時數
        ,分一次、二次或三次撥付,各階段規劃之訓練費撥付比率如下
        :
    (一)訓練時數在一百二十小時以內者,得於結訓後一個月內一次撥
          付訓練費。
    (二)訓練時數在一百二十一小時至五百小時者,得於開訓後二週內
          ,撥付訓練費之百分之三十;結訓後一個月內撥付訓練費百分
          之七十之尾款。
    (三)訓練時數在五百零一小時以上者,得於開訓後二週內,撥付訓
          練費之百分之三十;開訓後二個月後撥付訓練費之百分之三十
          ,並於結訓後一個月內撥付訓練費百分之四十之尾款。
        參訓學員實際參訓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而中途離退訓
        者,按核定個人訓練費全數撥付訓練經費;實際參訓時數在四分
        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者,支給個人訓練費之半數;實際參訓
        時數未達四分之一者,不予支付個人訓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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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訓後就業率達百分之四十五以上、或於離島及偏遠地區之班次訓
        後就業率達百分之三十五以上者,訓練單位得依「個人就業輔導
        費支付標準表」(如附表七)請領就業輔導費,地方政府並應依
        就業判定之結果,一次撥付就業輔導費,惟以開訓人數每人四千
        元之總額為支付上限。
        實際參訓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ㄧ以上、且經專案核定提前就
        業者,得依「個人就業輔導費支付標準表」支付就業輔導費。
        學員訓後就業屬性如為公法救助關係領取津貼者,得列入訓後就
        業率計算,惟訓練單位不得請領該等對象於「個人就業輔導費支
        付標準表」中第一類至第三類之就業輔導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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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訓練單位所辦班別之訓後就業率未達百分之四十五,或於離島、
        偏遠地區所辦班別之訓後就業率未達百分之三十五者,視為履約
        結果有瑕疵,應依下列比率計罰違約金:
    (一)一般地區之就業率在百分之四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五,或
          於離島、偏遠地區之就業率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三
          十五者,以契約總價金百分之一點五計罰。
    (二)一般地區之就業率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或於
          離島、偏遠地區之就業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
          者,以契約總價金百分之五計罰。
    (三)一般地區之就業率未達百分之三十,或於離島、偏遠地區之就
          業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以契約總價金百分之八計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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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地方政府應於委託契約中明定訓練單位應於結訓後一個月內辦理訓
      練費核銷,並於結訓後一百一十日內請領就業輔導費,逾期辦理請
      款事宜者,按日扣除該班次契約總價金之千分之二,最高以扣除該
      契約總價金為上限,以督促訓練單位配合經費核銷行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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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地方政府應於年度開始前,依據「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
        理促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管理事項作業要點」向本局提出職業
        訓練計畫書(如附表八)、預算需求及規劃控管作業費明細表(
        如附表九),並檢附經費明細送交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依基金作
        業審核下年度訓練經費。
        年度經費預算經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核定後,本局各對口職訓中
        心原則上於年度之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分四季將款項撥付
        各地方政府運用,其比例依序以百分之十、三十、三十及三十撥
        付為原則,地方政府並得視預算執行及各結訓班次辦理結銷之進
        度,檢送相關文件送職訓中心審查同意後彈性調整之,以符合地
        方政府實際執行經費業務之需要。
        本局為辦理訓練之規劃、宣導、計畫管控、就業輔導活動、行政
        管理及人事費用,得補助地方政府規劃控管作業費,其補助額度
        應依當年度訓練計畫核定之訓練經費,按下列金額級距及百分比
        分段計算:
    (一)核定訓練經費在一千萬元以下部分,以百分之八計算。
    (二)核定訓練經費超過一千萬元至二千萬元部分,以百分之七計算
          。
    (三)核定訓練經費超過二千萬元部分,均以百分之六計算。
        核定之訓練經費不得流用至規劃控管作業費,惟訓練經費不足部
        分,得由規劃控管作業費流入使用。
        地方政府依第二、三項請撥款項時,應填具當季「地方政府辦理
        職業訓練預定明細表」,詳列預定辦理訓練職類、人數、期程及
        預算經費,並掣據函請對口職訓中心審核後,由各對口職訓中心
        直接辦理撥款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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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本局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經費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訓練
        經費核銷及結報程序如下:
    (一)地方政府應依各府核銷作業機制,規範訓練單位辦理結銷時需
          繳交之核銷文件;訓練單位如有編列以下費用項目,核銷時應
          檢附相關資料如下:
          1.鐘點費:應檢附每位師資簽名之鐘點費印領清冊正本。
          2.勞保費:應依學員實際參訓日數之勞保費用核銷,且應檢附
            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及勞保費繳費收據,尚未取得勞保費單
            據者,可先行郵政劃撥繳交勞保費,以劃撥單收據辦理核銷
            。
          3.就業輔導費:應檢附結訓學員輔導就業成果名冊、相關就業
            證明文件;如屬結訓學員係未能判定就業,但確實參加訓練
            單位依計畫辦理相關就業輔導活動之情形時,訓練單位應檢
            附相關活動照片、簽到簿、廠商名冊、活動紀錄等資料證明
            。
          4.材料費:應檢附參訓學員每人份預定材料表及(或)共同材
            料分攤表、各項材料費單價及每人份材料總價憑核;訓練時
            並得依實際需要,以異動項目不超過百分之四十及調整後不
            低於原核定總價之原則下,逕行調整並報地方政府辦理異動
            登錄。如異動結果每人份材料總價低於原核定總價,應依規
            定辦理差額扣款;結案時應檢附每位學員簽名之領料確認單
            正本,併同辦理核銷。
          5.個案輔導費:應檢附輔導紀錄、開發廠商名單等足資證明其
            輔導工作之相關資料。
          6.工作人員費或職場實習指導費:應檢附工作項目紀錄、實習
            指導紀錄或輔導紀錄等文件。
    (二)地方政府應留存核銷及就業證明文件,備妥該班次之訓練經費
          支出明細表(如附表十)、結訓學員名冊等二表,再填具訓練
          經費核銷總表(如附表十一),並由地方政府承辦訓練業務有
          關人員核章後函送對口職訓中心辦理經費結報。第一次經費結
          報應於請領第三季款項時,併同辦理第一季、第二季所撥付款
          項之結銷作業(含上一年度已發生契約關係尚未執行完畢之訓
          練費及就業輔導費),並就第三期應撥付款項與結報剩餘款項
          請撥差額,年度結束前應配合對口職訓中心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結報事宜。
    (三)對口職訓中心於收到地方政府訓練經費結報表件後,應另填具
          一份經費審查紀錄表,經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審查無誤後,彙整
          轄區內各地方政府所辦理之班次資料,函報本局辦理結案。
    (四)地方政府應於每季結束後,將規劃控管作業費實際支用情形函
          送對口職訓中心辦理結報,年度結束前再併同訓練經費函報職
          訓中心辦理結報;如年度訓練經費有剩餘款繳回時,規劃控管
          作業費亦應配合依比例繳回。
    (五)地方政府之訓練經費及規劃控管作業費有剩餘款時,應於年度
          結束前一併繳回對口職訓中心入就業安定基金專戶;已發生契
          約關係致未能於年度內執行完畢之班次,得繼續辦理,並得由
          下年度補助款額度內支應當年度十月至十二月份結訓班次之就
          業輔導費及跨年度訓練班次所需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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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地方政府應將訓練單位所送核銷文件、就業證明文件及就業認定
        審查資料等留存備查;各職訓中心應於年度中,依本局通知安排
        業務單位人員及會計人員訪查責任轄區地方政府上年度辦理職業
        訓練憑證核銷情形,並填寫訪查縣市政府辦理職業訓練經費憑證
        處理情形紀錄表,留存中心以備查驗。
        本局另得依需要安排查訪職業訓練辦理情形及會計憑證處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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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各地方政府於年度結束後,應就該年度職業訓練辦理情形彙整所
        開辦各該訓練班次資料,包括年度辦理訓練班次一覽表、訓練計
        畫執行情形報告、各班次訪查次數統計表、檢討與建議等事項,
        製成結案報告書,並於次年二月底前函送對口職訓中心二份。
        職訓中心於彙整前項服務轄區各縣市結案報告書後,再綜合服務
        轄區地方政府辦訓情形製成年度執行成果結案報告書一份函報本
        局備查,有關輔導就業成果資料,應於四月底前,以「年度辦理
        訓練班次一覽表」補填報就業率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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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訓練單位有辦理職業訓練不善,經地方政府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虛偽不實或浮報經費等情事者,地方政府得視其情
        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予委託。
    (二)撤銷或廢止委託之費用。
    (三)解除或終止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四)停止辦理原核定之訓練班次。
    (五)自解除或終止契約起二年內不予受理計畫之申請。
    (六)自解除或終止契約起二年內不予委託。
        訓練單位有前項第二款規定情形,經地方政府書面通知限期繳回
        ,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