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訓練班次均應規劃以失業者為招生對象,不得招收在職者參訓。地
方政府應於委託契約中明定訓練單位辦理各訓練班次不得招收未符受
訓資格條件之民眾參訓,違約者,一律不予支付訓練費,並予以計罰
違約金及列為履約不佳之紀錄。
各班次訓練人數以三十至四十人辦理規劃,最低開班人數須在二十人
以上;特定對象或離島、偏遠地區之失業者專班,最低開班人數在十
五人以上。但訓練班次有其特殊性,無法依該原則辦理時,各地方政
府得於通盤分析後,依行政程序專案核定後實施。
前項最低開班人數係以開訓當日之參訓人數計算;偏遠地區之範圍參
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定義偏遠地區鄉鎮名稱(「區域弱勢
之行政區範圍」)表中之「偏遠程度高」之區域認定之。
各訓練班次之開課期程,基於民眾之參訓需要,宜均勻配置年度各月
份中。
本局已於其他訓練計畫規劃辦理之班次,即保母及照顧服務員訓練職
類及身心障礙者專班訓練等,地方政府無須於本計畫內辦理,以明確
訓練分工原則。
訓練計畫應不予辦理屬基礎教育、語文、活動、休憩益智、性情陶冶
或課程與就業目標直接關聯性不顯著之訓練學習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