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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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
    凡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其辦理勞工教育活動時,得向本會申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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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條件及標準
(一)勞工教育活動方式、計畫內容及課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活動方式:應以研討會或宣導會或座談會之方式辦理。
      2.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時間
        、地點、課程內容、師資)、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3.活動內容:
        a.辦理半日者,至少應安排 3  小時以上之課程(其中核心課程
          至少應安排一門以上);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 6  小時以
          上之課程(其中核心課程至少應安排二門以上);辦理二日者
          ,至少應安排 12 小時以上之課程(其中核心課程至少應安排
          三門以上)。
        b.有關核心課程包括「勞工退休新制相關規定」、「勞動三法修
          正原則與方向」、「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與實務」、
          「勞工福利」、「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之預防
          」、「就業促進」、「職業訓練」等勞動事務相關活動及課程
          。
(二)補助標準
      1.經費以補助活動之部分經費方式辦理,最高以活動計畫經費預算
        70 %為限。
      2.辦理半日勞工教育活動經費補助,以新台幣 3  萬元為上限。
      3.辦理一日勞工教育活動經費補助,以新台幣 5  萬元為上限。
      4.辦理二日勞工教育活動經費補助,以新台幣 12 萬元為上限。
      5.辦理半日及一日者,以補助 100  人為限;辦理二日者,以補助
        50  人為限。
      6.但如配合本會施政措施推動有具體績效者,得不受補助標準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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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費之使用範圍及支給之標準
    1.講師鐘點費。(本會講師除專案簽准得按內聘標準以每小時 800
      元支領鐘點費外,不得支領。)
    2.撰稿費。(每千字 750  元,不得超過授課鐘點費且以 2  小時為
      上限;本會講師不得支領。)
    3.場地租金。(每日 8,000  元)
    4.場地佈置費。(每場 3,500  元)
    5.講義印製費。(每人 100  元)
    6.餐費。(每人每日 100  元)
    7.茶點費。(每人次 30 元)
    8.住宿費。(辦理二天活動者,始得申請。)
    9.交通費。(限租賃遊覽車)
   10.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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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補助單位應於開班前一個月提報實施計畫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
    1) ,送本會評估。本會得作必要之修正,以決定補助金額。但辦理
    同一活動如有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確實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俾供本會審核是否有重複向其
    他機關申請補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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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1.本會視年度可資運用之預算及補助原則,採書面審查核給之。
    2.審查原則如下:
    a.課程之設計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之課程。
    b.活動之辦理是否符合需求及目標。
    c.計畫內容需合理、可行(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動地點、、
      、等)。
    d.申請單位過去計畫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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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經本會審查同意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二週內填報「「各項補
    助、委辦案件成果報告」(如附件 2)、「經費支用報告表」(如附
    件 3),並掣據送會憑撥。領據應敘明活動名稱、補助金額、具領人
    (應有單位全銜及負責人、會計、出納 3  人之用印)、銀行帳戶、
    帳號,並加蓋單位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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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導及考核
    1.受補助單位辦理同一活動,不得重複向本會及其他機關申請經費補
      助,如經發現,除不予核發或追繳補助經費外,並得列為本會 3
      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2.受補助單位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經發現有不符指
      定用途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除追繳外,並得列為本會五年內不
      予補助之對象。
    3.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4.本補助因屬部分補助且補助比例為 70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
      束後將實際支出情形填入經費支出報告表內,並作實支數分析(如
      附範例)。如所報活動實際支出經費總額未達本會核定補助金額之
      7 分之 10 者,本會按實際支出總經費 70 %核撥補助經費。
    5.本補助經費因屬部分補助、補助金額不大、補助期間尚短且未規定
      專戶儲存及於活動結束後掣據送會憑撥方式處理,有關補助經費產
      生之利息同意不需繳回本會。
    6.本會必要時,得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第
      八條規定,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單位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並得加
      以稽核、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