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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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推動勞動教育,鼓勵民間
    團體辦理勞動教育活動,以增進勞動知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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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其辦理勞動教育活動時,得向本會申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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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勞動教育活動方式、計畫內容及課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活動方式:應以研討會、宣導會或座談會之方式辦理。
(二)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時間、
      地點、課程內容、師資)、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三)活動內容:
      1.辦理半日者,至少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其中核心課程至少
        應安排一門以上);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
        (其中核心課程至少應安排二門以上);辦理二日者,至少應安
        排十二小時以上之課程(其中核心課程至少應安排三門以上)。
      2.有關核心課程包括「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及實務」、「勞工退休
        制度相關規定」、「工會法相關規定及實務」、「團體協約法相
        關規定及實務」、「勞資爭議處理法相關規定及實務」、「大量
        解僱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與實務」、「勞工福利」、「勞工保險
        及就業保險」、「性別工作平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制」
        、「就業平等」等勞動事務相關活動及課程。
    經費以補助活動之部分經費方式辦理,並依實際出席人數核算,最高
    以活動計畫經費預算百分之七十為限,補助標準如下:
(一)辦理半日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
(二)辦理一日者,最高補助五萬元。
(三)辦理二日者,最高補助十二萬元。
    辦理半日及一日者,每場次以一百人為原則;辦理二日者,每場次以
    五十人為原則。
    配合本會施政措施推動者,得不受補助標準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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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經費之使用範圍及支給之標準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
      1.外聘講師,每小時一千六百元。
      2.本會所屬之機關(構)(如勞工保險局、職業訓練局、勞工安全
        衛生研究所等)人員擔任講師,每小時一千二百元。
      3.本會人員與辦理本活動之單位幹部及職員擔任講師,每小時八百
        元。
(二)講義撰稿費:每千字八百五十元,不得超過授課鐘點費且以二小時
      為限。但本會及本會所屬之機關(構)人員擔任講師不得支領。
(三)場地租金:五十人以下每日六千元;五十一人至一百人每日八千元
      ;一百零一人以上每日一萬元。
(四)場地佈置費每場四千元。
(五)講義印製費每人一百五十元。
(六)餐費費用:
      1.一日活動:供應一餐者,每人一百元;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二
        百五十元。
      2.二日一夜活動:每人五百元(每日供應二餐以上者)。
(七)辦理一日(含)以上,補助茶點費每人每日三十元。
(八)住宿費需辦理二日活動者始得申請,每晚每人一千四百元。
(九)租車費每日九千元為上限(限租賃遊覽車)。
(十)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補助辦理一日者,投保一百萬元(含醫療);
      辦理二日者,投保二百萬元(含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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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補助單位應於活動前一個月提報實施計畫書(附件一)及經費申
    請表(如附件二),向本會提出申請。本會得作必要之修正,以決定
    補助金額。但辦理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確實列
    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者,本會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停止補助或追繳已撥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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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補助採書面審查,審查原則如下:
(一)課程內容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二)活動之辦理是否符合需求及目標。
(三)計畫內容需合理、可行(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動地點等)
      。
(四)申請單位過去計畫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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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本會審查同意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二週內檢具文件,
    並掣據(附件三)以專函送本會憑撥。
    前項檢具文件如下:
(一)原核准函影本。
(二)活動課程表。
(三)成果報告表(附件四)。
(四)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五)。
(五)出席人員及簽到名冊影本(附件六)。
(六)活動照片正本(附件七)。
(七)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正本(頭應為受補助單位,並請貼
      於黏貼憑證用紙,且經受補助單位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
    領據應敘明活動名稱、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單位全銜及負責人、
    會計、出納三人之用印)、銀行帳戶、帳號,並加蓋單位圖記。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
    關補助者,應明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原始憑證如有分割困難,無法檢送本會,應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及支
    出憑證影本送本會核銷。
    留存受補助單位之原始憑證正本,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會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
    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會轉請
    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
    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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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補助單位辦理之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除應詳列經
    費支出用途外,另應明列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補(捐)助金額
    。
    受補助單位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經發現有不符指定用
    途或未依計畫有效執行、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追繳外,並得列為
    本會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將實際支出情形填入經費支出報告表內,
    並作實支數分析。
    本補助因屬部分補助,按同意補助活動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七十核
    撥補助經費,最高以本會核定之補助金額為限。
    本會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單位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並加以稽核、
    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