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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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勞動教育活動方式、計畫內容及課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活動方式:應以研討會、宣導會或座談會之方式辦理。
(二)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時間、
      地點、課程內容、師資)、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三)活動內容:
      1.辦理半日者,至少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其中核心課程至少
        應安排一門以上);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
        (其中核心課程至少應安排二門以上);辦理二日者,至少應安
        排十二門以上之課程(其中核心課程至少應安排三門以上)。
      2.有關核心課程包括「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及實務」、「勞工退休
        制度相關規定及實務」、「工會法相關規定及實務」、「團體協
        約法相關規定及實務」、「勞資爭議處理法相關規定及實務」、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及實務」、「勞工福利」、「勞
        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性別工作平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
        法制」、「就業平等」等勞動事務相關活動及課程。
    經費以補助活動之部分經費方式辦理,並依實際出席人數核算,最高
    以活動計畫經費預算百分之七十為限,補助標準如下:
(一)辦理半日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
(二)辦理一日者,最高補助五萬元。
(三)辦理二日者,最高補助十二萬元。
    辦理半日及一日者,每場次以八十人為原則;辦理二日者,每場次以
    四十人為原則。
    配合本部施政措施推動者,得不受補助標準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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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經費之使用範圍及支給之標準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
      1.本部所屬之機關(構)(如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職業安
        全衛生署、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或勞動基金運用局等)人
        員擔任講師,每小時最高一千五百元。
      2.本部人員與辦理本活動之單位幹部及職員擔任講師,每小時最高
        一千元。
      3.其他人員,每小時最高二千元。
(二)講師交通費:
      1.搭乘飛機、高鐵或船舶以搭乘經濟座(艙)標準檢據覈實報支;
        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
        票證明文件。
      2.搭乘汽車、火車或捷運等費用,覈實報支。
      3.駕駛自用汽(機)車,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
        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三)場地租金:五十人以下每日六千元;五十一人至一百人每日八千元
      ;一百零一人以上每日一萬元。
(四)場地佈置費:每場四千元。
(五)講義印製費:每人一百五十元。
(六)餐費費用:
      1.一日活動:供應一餐者,每人一百元;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二
        百五十元。
      2.二日一夜活動:每人五百元(每日供應二餐以上者)。
(七)茶點費:辦理一日(含)以上,每人每日三十元。
(八)住宿費:需辦理二日活動者始得申請,每人每晚一千四百元。
(九)租車費:每日九千元為上限(限租賃遊覽車)。
(十)平安保險費:參與人員保險費額度辦理一日者,投保一百萬元(含
      醫療);辦理二日者,投保二百萬元(含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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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本部審查同意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二週內檢具文件,
    並掣據(附件三)以專函送本部憑撥。
    前項檢具文件如下:
(一)原核准函影本。
(二)活動課程表。
(三)成果報告表(附件四)。
(四)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五)。
(五)出席人員及簽到名冊影本(附件六)。
(六)活動照片正本(附件七)。
(七)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正本(頭應為受補助單位,並請貼
      於黏貼憑證用紙,且經受補助單位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
    領據應敘明活動名稱、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單位全銜及負責人、
    會計、出納三人之用印)、銀行帳戶、帳號,並加蓋單位圖記。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
    上機關補助者,應明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原始憑證如有分割困難,無法檢送本部,應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及支
    出憑證影本送本部核銷。
    留存受補助單位之原始憑證正本,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部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
    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部轉請
    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
    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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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修正生效前,已受理之申請案件尚未結報者,適用修正生效後
    之規定辦理。但修正生效前之規定,有利於受補助單位者,適用修正
    生效前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