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補貼標準:申請人申請紓困補貼時,本會應依貸款人之下列各款情形
,核定補貼比率:
(一)前點之利息及違約金:補貼比率為百分之百。
(二)前點之本金依下列各目情形分別補貼:
1.補貼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1)貸款人已死亡者。
(2)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經濟困難者。
(3)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身分。
(4)符合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資格者。
2.補貼比率為百分之八十:
(1)年滿四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經濟困難者。
(2)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中低收入戶身分。
(3)符合中度身心障礙者資格者。
3.補貼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1)未滿四十五歲之經濟困難者。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二
點五倍,且其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
告之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動產及不動產限額者。
(3)符合輕度身心障礙者資格者。
符合前項第二款各目規定者,得考量貸款人為長期失業者或其他特殊
情事,酌予提高補貼比率。但不得逾前點所定本金之百分之十。
貸款人同時符合第一項第二款各目身分別,應以比率較高者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