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關廠歇業勞工貸款補貼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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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賡續落實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
    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以下簡稱促業貸款要點),保護弱勢勞工之照
    顧義務,爰針對關廠歇業之貸款勞工未完全清償者提供補貼,以安定
    其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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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 
(一)依促業貸款要點申辦貸款,未完全清償貸款之貸款人。
(二)已死亡貸款人之繼承人。
(三)前二款貸款人之連帶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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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貼標準:申請人申請補貼時,本會應依貸款人之下列各款情形,核
    定補貼比率: 
(一)前點之利息及違約金:補貼比率為百分之百。
(二)前點之本金依下列各目情形分別補貼:
      1.補貼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1)貸款人已死亡者。
     (2)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
     (3)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身分。
     (4)符合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資格者。
      2.補貼比率為百分之八十:
     (1)年滿四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
     (2)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中低收入戶身分。
     (3)符合中度身心障礙者資格者。
      3.補貼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1)未滿四十五歲者。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二
          點五倍,且其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
          告之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動產及不動產限額者。
     (3)符合輕度身心障礙者資格者。
    符合前項第二款各目規定者,得考量貸款人為長期失業或有下列各款
    情事之一者,予以提高補貼比率。但不得逾前點所定本金之百分之十
    : 
(一)原住民。
(二)受家庭暴力侵害。
(三)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或重傷未成年人之監護人。
(四)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五)因犯罪行為被害而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六)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
      活。
(七)家庭遭逢重大變故、罹患癌症、扶養人口眾多或身體有嚴重障害等
      特殊情事。
    貸款人同時符合第一項第二款各目規定,應以比率較高者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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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應於判決、依公證法規定完成和解之公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
    之和解(調解)筆錄或支付命令確定日或本要點生效日起九十日內,
    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暨同意書(如附表)。
(二)依公證法規定作成和解之公證書、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依民事訴
      訟法成立和解(調解)筆錄或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
      件正本。
(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身分證明或全戶戶籍謄本、全戶之財稅及
      稅籍資料、身心障礙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領據。
(五)其他經本會指定之必要文件。
    前項申請補貼案件之審查程序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
    ;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除第五點第二項規定外,經本會通知補正
    之申請人應於七日內完成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本會得逕
    行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