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 (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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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確保職能基準品質,本部發展署應參照需求、流程及成果等構面品
    質訂定審查標準,以作為審查職能基準之依據,審查指標如附件一。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民間團體得參酌前項審查指標發展職能基
    準,完成後於職能平台向本部發展署申請審查。
    本部發展署辦理職能基準審查,得邀請相關專家依第一項審查指標進
    行審查,審查結果以公文通知申請單位。
    第一項職能基準審查指標及流程等相關規定,由本部發展署公布於職
    能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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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為確保職能導向課程品質,本部發展署應訂定審查標準作為審查依
      據,該標準應兼顧分析、設計、發展、實施、評估等構面之品質,
      審查指標如附件二。
      辦理訓練之單位(以下稱辦訓單位)參酌前項審查指標發展職能導
      向課程,完成實際開班訓練及學員學習成果評量後,於職能平台向
      本部發展署申請認證審查。
      本部發展署受理後,邀集相關專家依第一項審查指標進行審查,審
      查結果以公文通知申請單位。
      辦訓單位應擔保職能導向課程內容並無智慧財產權爭議,有相關侵
      權情事者,應由辦訓單位自行負責。
      前項侵權行為之被害人,向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及人員求償時,辦
      訓單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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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辦訓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以
      下簡稱課程認證):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單位。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登記之學術團體、專業機構、工業團體、
        商業團體、職業工會或協會。
  (三)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公、私立職業
        訓練機構。
  (四)公私立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
  (五)依公司法設立之法人。
      辦訓單位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設立一年以上。
  (二)最近一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三)通過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評核達銅牌以上。
      辦訓單位申請之課程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免具前項第三款資格:
  (一)單位/集團員工內部訓練或供應商/承包商人員訓練課程。
  (二)公私立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內課程(不含進修推廣部)
        。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單位發展之課程。
      辦訓單位得以其他國內或國外法人或團體為協力單位,共同發展職
      能導向課程。但協力單位仍應符合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本部發展署為辦理審查之需,得請申請單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
      請單位應配合提供,未配合者,本部發展署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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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通過課程認證之辦訓單位,由本部發展署核發有效期限三年之品質
      標章及標章使用證書,並將課程相關資訊登錄公布於職能平台。
      辦訓單位應依據職能平台公布之標章使用規範使用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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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通過課程認證之辦訓單位,得運用標章設計結訓證書頒授予通過認
      證課程結訓標準之學員。
      頒授予學員之結訓證書樣張應依本部發展署核定之結訓證書樣張辦
      理,並應於職能平台登錄辦理課程及結訓證書相關核發資訊。
      第一項辦訓單位發給學員之結訓證書,僅得由通過單位與經本部發
      展署核定之協力單位共同核發,協力單位不得單獨以自身名義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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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通過認證之課程,有課程內容及協力單位等變更情形者,應函報本
      部發展署視變更情形重新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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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通過課程認證之辦訓單位,應配合本部發展署定期查證及績效評
        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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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通過課程認證審查之辦訓單位,於三年有效期間內,其人才發展
        品質管理系統(TTQS)應維持銅牌以上評核效力。
        辦訓單位申請之認證課程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
        制:
    (一)單位/集團員工內部訓練或供應商/承包商人員訓練課程。
    (二)公私立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內課程(不含進修推廣部
          )。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單位發展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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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之一、辦訓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發展署得追回品質標章,
            並將課程資訊從職能平台移除:
        (一)未依規定使用標章,經本部發展署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
        (二)未依核定之證書樣張頒發結訓證書,經本部發展署通知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第二十一點或第二十三點所定作業
              ,經本部發展署通知限期配合,屆期未配合。
        (四)第二十三點所定稽核結果不通過,經本部發展署通知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於三年有效期間內,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失其
              效力,或經評核未達銅牌以上等級。
        (六)通過認證課程之相關資料,有隱匿不實或造假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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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為確保通過職能導向課程認證之課程品質,本部發展署得於品質
        標章有效期間內,辦理職能導向課程認證稽核作業,辦訓單位應
        予配合。
        本部發展署得依辦訓單位實際課程執行情形評估稽核次數,稽核
        表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