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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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
    四條之一之規定,爰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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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險人申請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除失能狀態符合勞工保險失能
    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外,其整體失
    能程度符合第一至第六等級者,應送本局委託之專業醫院(以下簡稱
    受委託醫院)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以下簡稱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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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送交受委託醫院進行評估時,應檢附下列書件資料:
(一)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三)病歷、病理檢測報告或評估相關資料。
(四)被保險人參加勞工保險之異動資料及職務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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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委託醫院因評估需要,得通知本局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通知
    本局轉請被保險人於規定時間內補送資料或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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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委託醫院應於完成評估後,依本局所訂格式提出評估報告連同原案
    卷送交本局。
    前項評估報告應載有評估日期及評估醫院醫師章,報告內容應包含:
(一)被保險人基本資料。
(二)病史。
(三)職業史(含職務別)。
(四)理學/檢查報告。
(五)主要診斷。
(六)AMA (美國醫學會永久障礙評估指南)障害分級。
(七)工作能力減損百分比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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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估費用支付標準如下,必要時,本局得調整之: 
(一)受委託醫院依前點完成評估報告之案件,每案支付評估費用新臺幣
      五千元整。
(二)因被保險人未依限配合或不可歸責於受委託醫院之事由,致無法完
      成評估,惟受委託醫院已執行部分評估工作,經書面說明評估情形
      及未能完整評估之原因後,每案支付部分評估費用新臺幣二千五百
      元整。
(三)受委託醫院因評估需要經被保險人補具相關資料,或於完成評估後
      申請人提出異議,經本局送交原受委託醫院複評時,每案支付評估
      費用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整。但非由同一受委託醫院評估者不在此限
      。
      受委託醫院未完成評估報告且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者,本局不予支付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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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委託醫院提出完整評估報告或評估情形之案件,應按月檢具評估費
    用申請表及領據向本局申請評估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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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委託醫院接受本局委託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應簽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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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