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評估費用支付標準如下,必要時,本局得調整之:
(一)受委託醫院依前點完成評估報告之案件,每案支付評估費用新臺幣
五千元整。
(二)因被保險人未依限配合或不可歸責於受委託醫院之事由,致無法完
成評估,惟受委託醫院已執行部分評估工作,經書面說明評估情形
及未能完整評估之原因後,每案支付部分評估費用新臺幣二千五百
元整。
(三)受委託醫院因評估需要經被保險人補具相關資料,或於完成評估後
申請人提出異議,經本局送交原受委託醫院複評時,每案支付評估
費用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整。但非由同一受委託醫院評估者不在此限
。
受委託醫院未完成評估報告且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者,本局不予支付
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