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計畫辦理方式如下:
(一)由承辦單位設置職業重建窗口。
(二)承辦單位應置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以下簡稱職管員)或以編制內
人員辦理本計畫。職管員之遴用,應依照「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
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規定辦理,並於進用三個月內登錄主
辦單位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管理應用系統,得以具身
障個案服務經驗者為優先。
(三)本計畫職管員應於初次進用前或進用二年內完成職業輔導評量人員
初階訓練及參與主辦單位指定相關在職進修訓練,訓練時數亦需登
錄主辦單位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管理應用系統確認,
並應專人專用,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四)承辦單位應外聘具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定期協助職業重建窗口之
個案處遇、工作流程或執行績效等各項服務之指導及督導工作。定
期督導機制可運用個別督導、團體督導、同儕團體督導、個案諮詢
等方式,強化職管員專業知能與方法,提昇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