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計畫 (民國 101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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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直轄市、縣(
    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設置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
    以下簡稱職業重建窗口),整合各種服務資源,以個案管理方式,有
    效連結及運用當地身心障礙者各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使身心障礙者
    在職業重建過程中獲得連續性、無接縫適當之專業服務,以達協助身
    心障礙者就業之目的,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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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單位為本局;執行單位為本局所屬各就業服務中心;承辦
    單位為地方政府;協辦單位為本局或地方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身心障
    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機構、學校或團體(以下簡稱職業重建服務專案
    機構)及本局委託辦理之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資源網(以下簡稱職評資
    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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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辦單位職業重建窗口應依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實施原則(
    附表一)辦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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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辦理方式如下:
(一)由承辦單位設置職業重建窗口。
(二)承辦單位應置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以下簡稱職管員)或以編制內
      人員辦理本計畫。職管員之遴用,應依照「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
      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規定辦理,並於進用三個月內登錄主
      辦單位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管理應用系統,得以具身
      障個案服務經驗者為優先。
(三)本計畫職管員應於初次進用前或進用二年內完成職業輔導評量人員
      初階訓練及參與主辦單位指定相關在職進修訓練,訓練時數亦需登
      錄主辦單位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管理應用系統確認,
      並應專人專用,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四)承辦單位應外聘具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定期協助職業重建窗口之
      個案處遇、工作流程或執行績效等各項服務之指導及督導工作。定
      期督導機制可運用個別督導、團體督導、同儕團體督導、個案諮詢
      等方式,強化職管員專業知能與方法,提昇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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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各單位工作項目如下:
(一)主辦單位:
      1.研訂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各項服務指標、補助標準及專業人員培
        訓事宜。
      2.統籌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業務資料及服務。
      3.督導執行單位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及就業服務之執行。
      4.督導執行單位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及就業服務辦理成果、統
        計分析,必要時召開相關檢討會議。
      5.其他相關事項。
(二)執行單位:
      1.辦理所轄承辦單位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及個案之協調與
        整合。
      2.辦理身心障礙者之一般性就業服務受理、推介就業及轉介。
      3.辦理所轄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之培訓事宜。
      4.轉介有需求之個案,並提供其基本資料及過去接受服務情形,至
        承辦單位之職業重建窗口,接受相關服務。
      5.受理所轄承辦單位經費補助申請、審核作業及承辦單位職管員遴
        聘資格管控。
      6.督導所轄承辦單位職業重建窗口辦理成果、統計分析及業務執行
        ,必要時召開相關檢討會議。
      7.督導並適時參與所轄協辦單位之職業重建服務相關業務。
      8.其他主辦單位交辦之相關事項。
(三)承辦單位:
      1.研提年度計畫向所轄執行單位申請補助。
      2.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窗口之設立、人員進用、執行與督導機
        制之建立。
      3.辦理執行本案成果統計分析及發表、每季至少一次之個案研討會
        及每半年至少一次包括就業轉銜議題之聯繫會議。
      4.向所轄執行單位彙報執行成效並提供就業轉銜聯繫會議紀錄及督
        導紀錄。
      5.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訓練。
      6.接受協辦單位職評資源中心之訪視輔導,參加該中心辦理之聯繫
        會報、教育訓練及相關會議。
      7.轉介無職業重建服務必要,但有一般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需求之
        個案,並提供其基本資料及過去接受服務情形,至執行單位接受
        相關服務。
      8.其他主辦單位、執行單位交辦及與本計畫之相關事項。
(四)協辦單位:
      1.職業重建服務專案機構應接受職業重建窗口派案及個案服務之追
        蹤輔導。
      2.職業重建服務專案機構應依職業重建窗口擬定之職業重建服務計
        畫提供服務,或與其協調適當之服務內容。
      3.職業重建服務專案機構應定期向職業重建窗口回報接案及個案服
        務情形。
      4.職業重建服務專案機構應定期向職業重建窗口回報服務個案數及
        尚可容納之服務量。
      5.職業重建服務專案機構轉介有需求之個案,應提供其基本資料及
        過去接受服務情形,至承辦單位之職業重建窗口,接受相關服務
        需求之評估。
      6.職評資源網應辦理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之訪視輔導、諮詢、召
        開聯繫會報、教育訓練、研究發展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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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經費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職管員人事費
      1.薪資:比照主辦單位暨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僱用管理要點之「業
        務督導員」薪資標準補助。
      2.勞保費及健保費:投保單位負擔之額度。
      3.勞工退休金提撥:投保單位負擔之額度(按投保薪資百分之六)
        。
      4.年終獎金:最高以每月補助薪資之一點五個月補助年終獎金費用
        。
      5.加班費:依主辦單位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計畫經費編列標
        準及支用規定,所定每人每月平均時數,核算全年度可加班總人
        時計之。
(二)電腦及辦公設施設備費: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萬
      元;惟新增之補助員額,第一年最高得補助五萬元。
(三)外聘專業督導出席費及交通費
      1.出席費:每次最多一人,每人每次二千元。依承辦單位職管員之
        人數計算,一至三人每月至多四次計;四至六人每月至多八次計
        ;七人以上者,以此類推。
      2.交通費:居住外縣市者核實支付。
(四)個案研討會、就業轉銜聯繫會議等費用:
      1.個案研討會專家學者出席費:每季一次,每次最多三人,每人每
        次二千元。
      2.個案研討會專家學者交通費:居住外縣市者核實支付。
      3.其他活動所需費用:依主辦單位「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
        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核實列支。
(五)行政費
      1.以所轄執行單位核定本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十為上限。
      2.本項經費支用應排除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費用。但經執
        行單位核定者,不在此限。
    承辦單位勻支本計畫相關費用者,應事前經所轄之執行單位備查,且
    辦理非屬執行本計畫業務所需者,不得支用前項費用。
    承辦單位未依本計畫規定支用經費且經查核屬實者,承辦單位應將款
    項繳回,情節重大者,執行單位得不予補助或於次年度起二年內不予
    補助。
    另承辦單位未依規定辦理賸餘款或不符規定經費支用之繳回事宜者,
    所轄之執行單位得於下一年度酌減或不予補助承辦單位申請本計畫之
    經費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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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承辦單位編列預算辦理,主辦單位得依各縣市身
    心障礙十五至六十五歲人口數、地方政府財務狀況及前一年度相關計
    畫執行成效,以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相關基礎專業人力員額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