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計畫 (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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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直轄市、縣(
    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設置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
    以下簡稱職業重建窗口),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通報及服務,並
    整合各種服務資源,以個案管理方式,有效連結及運用當地身心障礙
    者各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使身心障礙者在職業重建過程中獲得連續
    性、無接縫適當之專業服務,以達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之目的,特訂
    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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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單位為本局;執行單位為本局所屬各就業服務中心(以下
    簡稱就服中心);承辦單位為地方政府;協辦單位為本局或地方政府
    委託或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機構、學校或團體(以下
    簡稱職業重建服務專案機構)及本局就業服務中心委託辦理之身心障
    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職重資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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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辦單位應設置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提供就業轉銜服務。
(二)依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實施原則(附件一)提供職業重建
      個案管理服務。
(三)於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
      系統)登錄相關資料,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服務
      移轉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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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辦理方式如下:
(一)承辦單位應置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以下簡稱職管員)直接提供職
      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專人專用,不得兼任行政等其他工作;並得
      置業務促進員 1  人或以編制內人員,辦理職業重建服務業務推動
      相關行政事宜。
(二)職管員之遴用,應依照「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
      培訓準則」規定辦理,並於進用三個月內登錄主辦單位身心障礙者
      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管理應用系統(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系統),
      得以具身障個案服務經驗者為優先。
(三)本計畫職管員應於初次進用前或進用二年內完成職業輔導評量人員
      初階訓練及參與主辦單位指定相關在職進修訓練,於完成職業輔導
      評量人員初階訓練後,每年進行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至少 1  位(不
      含職業訓練錄訓、庇護性就業入場之評估),必要時,得請職重資
      源中心提供專業協助。訓練時數亦需登錄主辦單位專業人員系統確
      認。
(四)承辦單位應外聘或進用具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或人員擔任督導,定
      期協助職業重建窗口之個案處遇、工作流程或執行績效等各項服務
      之指導及督導工作。定期督導機制可運用個別督導、團體督導、同
      儕團體督導、個案諮詢等方式,強化職管員專業知能,提昇服務品
      質,督導之遴用應依「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
      訓準則」規定辦理,並登錄專業人員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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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各單位工作項目如下:
(一)主辦單位:
      1.研訂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各項服務指標、補助標準及專業人員培
        訓事宜。
      2.統籌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業務資料及服務。
      3.督導執行單位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各項相關業務,檢
        核其辦理成果與統計分析資料,必要時召開相關檢討會議。
      4.協調或解決就業轉銜相關問題,得視需要邀集社政、教育、衛生
        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召開相關會議。
      5.其他相關事項。
(二)執行單位:
      1.辦理所轄承辦單位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及個案之協調與
        整合。
      2.辦理身心障礙者之一般性就業服務受理、推介就業及轉介。
      3.辦理所轄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之培訓事宜。
      4.轉介有需求之個案,並提供其基本資料及過去接受服務情形,至
        承辦單位職業重建服務窗口,接受相關服務。
      5.受理所轄承辦單位經費補助申請、審核作業及承辦單位職管員遴
        聘資格管控。
      6.督導所轄承辦單位職業重建窗口辦理成果、統計分析及業務執行
        ,必要時召開相關檢討會議,納入次年度審核補助參據。
      7.督導並適時參與所轄協辦單位之職業重建服務相關業務。
      8.提供承辦單位有關就業與職業訓練資訊。
      9.其他主辦單位交辦之相關事項。
(三)承辦單位:
      1.研提年度計畫向所轄執行單位申請補助。
      2.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窗口之設立、人員進用、執行與督導機
        制之建立,並落實人員出勤及兼職管理。
      3.應協調社政、衛生及教育等單位提供轉銜服務,並至少每半年一
        次邀集社政、衛生、教育等單位、當地特殊教育學校(班)、高
        中(職)以上有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校、身心障礙就業服務及職業
        訓練之公、私立機構,召開就業轉銜聯繫會議,就各單位之轉銜
        服務、資源連結、困難個案處理原則及業務宣導等協商及研討,
        以整合當地資源辦理就業轉銜事宜。
      4.辦理執行本案成果統計分析及發表,按季向所轄執行單位彙報執
        行成效,並提供就業轉銜聯繫會議紀錄及督導紀錄。
      5.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相關訓練及每季辦理至少
        一次之個案研討會。
      6.依個案職業重建服務需求,派案前辦理就業前準備服務,就業服
        務結案後辦理強化穩定就業輔導事宜,並得視業務需求委託辦理
        。
      7.接受協辦單位職重資源中心之訪視,參加其辦理之聯繫會報、教
        育訓練及相關會議。
      8.轉介無職業重建服務必要,但有一般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需求之
        個案,並提供其基本資料及過去接受服務情形,至執行單位接受
        相關服務。
      9.其他主辦單位、執行單位交辦及與本計畫之相關事項。
(四)協辦單位:
      1.職業重建服務專案機構:
     (1)接受職業重建窗口派案及個案服務之追蹤輔導。
     (2)依職業重建窗口擬定之職業重建服務計畫提供服務,或與其協
          調適當之服務內容。
     (3)定期向職業重建窗口回報接案及個案服務情形。
     (4)定期向職業重建窗口回報服務個案數及尚可容納之服務量。
     (5)轉介有需求之個案,應提供其基本資料及過去接受服務情形,
          至承辦單位之職業重建窗口,接受相關服務需求評估。
      2.職重資源中心:辦理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之訪視輔導、諮詢、
        職評報告專業諮詢、職評工具借用、召開聯繫會報、進階訓練、
        研究發展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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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經費補助項目及標準如附件二。
    承辦單位勻支本計畫相關費用者,應事前經所轄之執行單位備查,且
    辦理非屬執行本計畫業務所需者,不得支用前項費用。
    承辦單位未依本計畫規定支用經費且經查核屬實者,承辦單位應將款
    項繳回,情節重大者,執行單位得不予補助或於次年度起二年內不予
    補助。
    另承辦單位未依規定辦理賸餘款或不符規定經費支用之繳回事宜者,
    所轄之執行單位得於下一年度酌減或不予補助承辦單位申請本計畫之
    經費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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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承辦單位編列預算辦理,主辦單位得依各縣市身
    心障礙十五至六十四歲人口數、地方政府財務狀況及前一年度相關計
    畫執行成效,以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相關基礎專業人力員額費用,職管
    員補助員額數及其服務人數表如附件三,超額員額經費由地方政府自
    行籌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