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明師高徒計畫 (民國 103 年 05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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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青年專業技術能力,透過師徒教導之
    訓練(以下簡稱師徒制)傳承工作技能及經驗,促進其就業,特訂定
    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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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執行單位
    為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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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署之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預算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二)本計畫之擬訂、規劃、修正及解釋事項。
(三)本計畫整體執行管控、成效統計分析及檢討。
(四)建置維運本計畫師徒交流平台專區。
(五)本計畫訓練職類及受理師傅申請期間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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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署之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預算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二)本計畫訓練職類之調查及規劃。
(三)本計畫訓練之管控、查核、成效檢討及成果交流。
(四)本計畫之宣導、執行、教育研習、受理師傅申請、審查師傅資格、
      師徒配對及核定、補助款之核發、協助完成師徒訓練綱要及關懷輔
      導等事項。
(五)本計畫申訴之處理。
(六)師徒交流平台專區相關資料之登錄及管理。
(七)評估青年適訓職類及推介青年參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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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所稱師徒制,指透過經驗豐富之資深師傅(以下簡稱師傅)帶
    領參訓青年(以下簡稱徒弟)學習技能,以師徒緊密之教導互動,協
    助徒弟於實務訓練環境建構職涯發展及就業能力。
    本計畫訓練期間由師徒雙方依訓練職類、學習歷程等條件議定,且每
    月訓練時數應達一百小時以上。
    為推動師徒制訓練,本計畫於訓練期間內最長補助一年。但經分署評
    估技術養成需延長訓練者,最多得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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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訓練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年滿十五歲以上二十九歲以下
    ,非在學之未就業青年。
    前項訓練對象之年齡,依登入本計畫交流平台報名日為計算基準;報
    名成功之有效期限自報名完成當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符合第一項規定之青年,且有意願參與本計畫者,應登入本計畫交流
    平台報名參訓。但參加本計畫中途自行離訓或經退訓達二次(含)者
    ,自第二次離(退)訓日起二年內(含當年)不得參加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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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辦理之訓練職類,應以就業或創業機會明確,需長期學習養成
    者,並具有勞動市場價值者。
    符合前項條件之職類由本署與各分署依轄區產業需求及特色規劃,並
    由本署核定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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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師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十人以下事業單位之雇主、受僱勞工或自營作業者。
(二)具備前點訓練職類專長,且實際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有與專業領域相關專業或技術,參加本計畫時仍從業於專業領
        域且績效優良或有具體貢獻者。
      2.曾任國際級或國家級重要專業競賽選手、教練或裁判者。
      3.曾獲頒國際級或國家級重要專業技能獎項者。
      4.具不易羅致之特殊專長或技能,持有作品或證明者。
      5.具有新興就業機會之特別領域專長,經長期學習且持有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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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符合前點條件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要訓練地點所在地之分署提
    出申請:
(一)個人申請表。
(二)從業年資證明。
(三)前點各款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經公告職類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產(職、企)業工會等團
      體或各級學校之推薦書(無者免附)。
(五)其訓練地點及使用設備係為事業單位所有者,應另檢附事業單位同
      意書(自營作業者免附)。
(六)其他於執業期間或在專業領域服務具體事蹟證明、作品或服務機關
      出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或足資證明服務優良之文件等(無者免附)
      。
(七)其他有助審查之文件。
    前項應備文件未備齊者,分署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
    未申請。
    第一項申請期間由本署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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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署於申請人文件備齊後,組成專家遴選小組進行資格審查;必要時
    通知申請人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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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經分署資格審查通過後,需完成本計畫相關教育訓練,始由
      分署將其資訊登入本計畫交流平台。
      本計畫師傅資格有效期限為二年,並自分署將相關資訊登入本計畫
      交流平台當日(含)起算。
      師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得廢止其資格,並將相關資訊於本計
      畫交流平台下架:
  (一)違反本計畫師傅之義務,情節重大。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三)訓練不當或不能勝任指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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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徒弟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具備第六點規定之資格。
  (二)需經由師傅遴選決定。
      師傅與徒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不得配對:
  (一)師傅及徒弟曾為或現為配偶、三等親等內之血親、一親等內之姻
        親。
  (二)師傅現與或曾與徒弟訂有婚約。
  (三)師傅現為或曾為徒弟之法定代理人。
      一名師傅最多訓練兩名徒弟。但有特殊情形經分署同意者,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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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師傅與徒弟經依前點規定配對成功後,應於三十日內接受分署輔導
      協助,共同完成訓練綱要、簽訂訓練契約,並提出徒弟結訓認定標
      準,經分署核定後,始得實施訓練。
      前項作業逾期未完成者,視為配對不成功;同一訓練綱要不得向其
      他政府機關(構)提出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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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師傅於訓練期間,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師傅應依訓練綱要親自督導訓練及批閱徒弟訓練雙週誌,並定期
        檢核學習或訓練成效。
  (二)提供徒弟技能訓練、職涯指導及促進工作態度。
  (三)不得將與訓練目的無關之任務交予徒弟執行,且所託付之任務應
        切合徒弟之能力。
  (四)無償提供訓練設施、設備供徒弟使用。但師徒議定由徒弟應自行
        準備者,不在此限。
  (五)對於訓練設施、設備之使用,應對徒弟說明操作程序並示範後,
        始得讓徒弟進行操作。
  (六)徒弟有離(退)訓之事實,應自離(退)訓日之次日起五日內告
        知分署。
  (七)應配合分署參與教育研習、訓練查核及成效評估,項目如下:
        1.參與本計畫教育研習及交流。
        2.接受電話訪問、郵寄問卷、實地訪查及就業調查等相關訪查事
          宜。
        3.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實地訪視評核時,師傅並應參
          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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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徒弟於訓練期間,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應接受師傅之指導、遵守相關作業及管理規範,並確實完成訓練
        範疇內所託付之任務。
  (二)應遵照師傅說明示範方式,操作使用所提供之訓練設施及設備。
  (三)應填寫訓練雙週誌,並與師傅依訓練綱要定期檢核成效。
  (四)於參訓期間因故離(退)訓,應於離(退)訓生效日之十五日前
        告知師傅及分署。
  (五)於參訓期間受僱用,應於受僱用日之次日起十日內告知師傅及分
        署。
  (六)應配合分署參與教育研習、訓練查核及成效評估,項目如下:
        1.參與本計畫教育研習及交流。
        2.接受電話訪問、郵寄問卷、實地訪查及就業調查等相關訪查事
          宜。
        3.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實地訪視評核時,徒弟並應參
          與說明。
        4.於訓練結束後配合就業追蹤調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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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分署應依核定訓練綱要及實際訓練徒弟人數,補助師傅指導費及徒
      弟訓練津貼,補助標準如下:
  (一)師傅:指導每名徒弟每月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其餘訓
        練費用不予補助。
  (二)徒弟:每名徒弟每月補助一萬元。
      徒弟於訓練期間由分署投保勞工保險。但訓練期間受僱用者,由僱
      用單位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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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訓練綱要經核定後,必要時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及不低於原核定訓
      練規格之原則下,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經師徒及分署同意後
      ,始得依變更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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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訓練補助期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分署應終止訓練之實施:
  (一)師傅以其他名義(目)向徒弟收取訓練費用,而有圖利或詐欺等
        事實者。
  (二)非由師傅本人督導訓練。
  (三)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領補助。
  (四)同一計畫重複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本署或分署,定期或不定期訓練之訪查、輔導
        或訓練績效評估,經本署或分署函告限期改善,仍不配合辦理。
  (六)其他違反法規、本計畫或辦理不善之情事,經本署或分署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
  (七)違反第十二點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八)未依核定之訓練綱要實施訓練,情節重大。
      分署依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終止訓練者,並得視其情節,不予核發
      、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已核發者,依責任歸屬追繳已撥付師傅
      或徒弟之補助款;並自作成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三年內
      不予補助本計畫。師傅或徒弟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補助費用,屆期
      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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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師傅應依下列規定檢具資料,經分署審查通過後受領補助款項:
  (一)指導費於每年二月、四月、六月、八月、十月及十二月申請(當
        月十日前,逾時併入下次申請)。惟訓練期間內前三個月之費用
        於第四個月當月十日前申請。
  (二)應檢送之核銷文件:
        1.請款領據。
        2.訓練雙週誌(影本)。
        3.參訓徒弟名冊。
        4.匯款帳戶資料
      徒弟應依下列規定檢具資料,經分署審查通過後受領補助款項:
  (一)訓練津貼於每年二月、四月、六月、八月、十月及十二月申請(
        當月十日前,逾時併入下次申請)。惟訓練期間內前三個月之訓
        練津貼於第四個月當月十日前申請。
  (二)應檢送之核銷文件:
        1.請款領據。
        2.訓練雙週誌。
        3.匯款帳戶資料。
        4.訓練成果(作品或其他得展現訓練成果之證明等,於結訓時繳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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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訓練補助期滿後,徒弟應展現訓練成果,並接受分署實地訪查及輔
      導就業或創業。徒弟之就業情形及訓練成果將作為師傅之訓練成效
      ,並由分署登入於師徒交流平台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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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徒弟於訓練期間內前三個月中途離(退)訓,師傅之指導費及徒
        弟之訓練津貼不予核發;自第四個月起如有中途離(退)訓者,
        依每月實際參訓日數佔當月訓練日數之比例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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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計畫之督導及考核,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推動辦
        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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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支應。
        津貼或補助之發給或終止,得視經費額度調整,並公告之。